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35號
原 告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玉生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台灣世家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松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世家貿易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二、參加人台灣世家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世家公司)前於民國10 1 年6 月22日以「匠菓子」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 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糖果;甜點 ;餅乾;蛋糕;麵包;糕餅;月餅;甜甜圈;羊羹;麻糬; 鬆餅;千層糕;米果;穀製零食;冰淇淋;布丁;咖啡飲料 ;茶;茶飲料;蜜」等商品(下稱系爭商標),向被告申請 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577392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 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及第11款之規定 ,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103 年8 月28日中台異 字第1020608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糖 果;甜點;餅乾;蛋糕;麵包;糕餅;月餅;甜甜圈;羊羹 ;麻糬;鬆餅;千層糕;米果;穀製零食;布丁」部分商品 之註冊應予撤銷;其餘商品之註冊,異議不成立;主張商標 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部分,異議不受理之處分。原告就前 揭處分關於異議不成立及異議不受理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於104 年1 月21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0310 號訴 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世家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 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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