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86號
原 告 王平典
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律師
被 告 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李俊成
被 告 昌嘉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蘇瑋茹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許玉娟律師
李柏杉律師
複代理人 謝門扇
原告王平典與被告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1日所為之99年度民專訴字第86號指定 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