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53號
TCHV,109,重上,53,2020111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葉昭甫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上訴人  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善植 
訴訟代理人 許文鐘律師
參 加 人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參 加 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參 加 人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舜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兩造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表示均同意不爭執事 項第一項所示內容(本院卷313頁、317頁)。惟不爭執事項 第一項前段所示之「上訴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為臺中市政府 內部單位」一節,與上訴人同日言詞主張之「臺中市政府交 通局為一級機關,具有獨立預算、首長,有當事人能力」一 情,並不相符,則上開不爭執事項第一項前段部分,與上訴 人主張之事實,即不相符,上訴人之真意尚有疑慮,涉及本 件訴訟當事人能力之認定及自認之事實等問題,有釐清之必 要,故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