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38號
HLDV,109,補,338,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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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被   告 張逸華 
      林金虎 
      游淑貞 
      謝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因
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范坤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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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