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被 告 張逸華
林金虎
游淑貞
謝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因
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范坤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