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335號
TNDV,109,消債更,335,2020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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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卉芸
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納更 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審酌債權人人數及其他必要費用,定 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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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