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084號
TPDV,109,司促,20084,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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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文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零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
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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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