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702號
TPDV,109,司促,19702,202011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7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邑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肆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1/1頁


參考資料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