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651號
TPDV,109,司促,19651,2020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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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常佑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9651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9611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59611元自民國(下同)96年9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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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