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簡字第14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聖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 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王聖瑋於審理中自白 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有不得適用簡易判 決處刑之情形,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 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