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173號
TCDV,109,司促,34173,202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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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1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楊峰宇 


債 務 人 楊三寶 


債 務 人 黃福珍即黃劍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峰宇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楊
    三寶黃福珍即黃劍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80,000元整,並約定
    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
    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楊峰宇前自民國109年05月03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0,00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楊
    三寶黃福珍即黃劍璇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417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福珍即黃│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40000 │劍璇、楊三│4月03日起  │      │       │
│  │元  │寶、楊峰宇│      │      │       │
├──┼───┼─────┼──────┼──────┼───────┤
│ 002│新臺幣│黃福珍即黃│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40000 │劍璇、楊三│4月03日起  │      │       │
│  │元  │寶、楊峰宇│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福珍即黃│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000 │劍璇、楊三│5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寶、楊峰宇│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黃福珍即黃│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000 │劍璇、楊三│5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寶、楊峰宇│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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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