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1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楊峰宇
債 務 人 楊三寶
債 務 人 黃福珍即黃劍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峰宇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楊
三寶、黃福珍即黃劍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80,000元整,並約定
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
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楊峰宇前自民國109年05月03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0,00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楊
三寶、黃福珍即黃劍璇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417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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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福珍即黃│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40000 │劍璇、楊三│4月03日起 │ │ │
│ │元 │寶、楊峰宇│ │ │ │
├──┼───┼─────┼──────┼──────┼───────┤
│ 002│新臺幣│黃福珍即黃│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40000 │劍璇、楊三│4月03日起 │ │ │
│ │元 │寶、楊峰宇│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福珍即黃│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000 │劍璇、楊三│5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寶、楊峰宇│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黃福珍即黃│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000 │劍璇、楊三│5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寶、楊峰宇│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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