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9年度,138號
SCDV,109,司司,138,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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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138號
聲請人 菲奇提安東尼歐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 已報請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 院准予備查在案。現聲請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 清算完結,爰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 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 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 以裁定為之( 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 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 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 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 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 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 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 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 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 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 清算完結。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 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 10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監察人審查 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等為證。惟查,台灣波利亞 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1月11日對於本院109年度司促更字第 7 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乙情,有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附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故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 公司尚有訴訟案件或調解案件未結,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 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 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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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