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字,109年度,7號
SCDV,109,司促更,7,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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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更字第7號
債 權 人 恆煦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案 
債 務 人 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菲奇提安東尼歐(Antonio Facchett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18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本件係債權人就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195號民事裁定聲明
  異議,經本院109年度事聲字第20號裁定原裁定廢棄確定,
  由本院更為處分。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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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煦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