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80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胡嘉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陸拾叁萬玖仟捌
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
百分之零點一三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
二六六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
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壹仟叁佰陸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三三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六六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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