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801號
PCDV,109,司促,39801,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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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80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胡嘉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陸拾叁萬玖仟捌
  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
  百分之零點一三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
  二六六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
  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壹仟叁佰陸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三三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六六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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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