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108號
PCDV,107,家繼訴,108,2020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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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慧珍 


      孫慧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李俊宗、李俊慶、李俊啟、李俊
松、李陳梅子李月卿李月娥李政彰、視同上訴人孫慧玲
孫健智間請求塗銷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
9 月25日所為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108 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請求判決:㈠被上訴人應將新北市○○區○
○段0000地號、1044地號、1044之1 地號土地於99年11月9 日向
地政事務所所為之繼承登記及其中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044之1 地號土地於103 年12月8 日向地政事務所所為之分割
登記予以塗銷。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及孫慧玲、孫健智
29,807,1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1,135,790元(計算式:1,328,6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第㈠
點部分】+29,807,19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第㈡點部分】=31,1
35,79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048 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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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