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43號
CHDM,109,易,43,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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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935號
                    109年度易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①陳鳳華


     ②黃威鈞


     ③蕭德助




     ④陳柏翰


     ⑤黃鈺婷


     ⑥陳佑誠




     ⑦陳柏諺




     ⑧陳玥臻


     ⑨陳信通


     ⑩溫玉姬


     ⑪陳奕郡


     ⑫陳淯嘉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謝明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460
號),並追加起訴、移送併辦(均108年度偵字第11123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陳鳳華犯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二、黃威鈞犯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蕭德助犯附表一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陳柏翰犯附表一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乙○○犯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訴附表三編號1⑴、2、3、 7之部分,無罪。
六、陳佑誠犯附表一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罪,處該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
七、陳柏諺犯附表一編號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八、甲○○犯附表一編號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訴附表三編號4⑵之部分,無罪。九、陳信通犯附表一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罪,處該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
十、溫玉姬犯附表一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一、陳奕郡犯附表一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二、陳淯嘉犯附表一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緣陳鳳華黃威鈞為母子,蕭德助陳鳳華之同居人;陳佑 誠為陳鳳華之弟;乙○○為陳鳳華之女,其與前夫陳柏翰, 生有當時為兒童之少年陳○銨(民國95年1月間生)、少年 陳○錡(93年10月間生);陳柏諺陳柏翰之弟,與甲○○ 為夫妻;溫玉姬陳鳳華之友人,與陳信通為夫妻,生有陳 奕郡、陳淯嘉陳鳳華黃威鈞蕭德助陳佑誠、乙○○ 、陳柏翰陳柏諺、甲○○、溫玉姬陳信通陳奕郡、陳 淯嘉均知悉道安醫院(址設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骨科之陳識仁醫師對於收住院標準較為寬鬆,並均明知自己 身體並無不適,竟為請領投保商業保險之住院保險金,而分 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分別於附表一 「住院日期」欄所示日期,至「道安醫院」掛號陳識仁醫師 之骨科門診,分別向陳識仁醫師虛構詐稱有附表一所示之主 訴症狀,使陳識仁醫師誤信為真而誤斷其等有住院需要,遂 分別於附表一「住院日期」欄所示日期,將其等收治住院, 診斷為附表一「醫師診斷疾病」欄所示疾病並開立診斷證明 書予其等,其等再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商業保險理賠申請日 」欄所示時間,持以向附表一所示各該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 理賠,致各該保險公司審核理賠人員,或陷於錯誤致所屬保 險公司給付如附表一「金額」欄所示金額之保險金予附表一 所示各該行為人,而得逞;或認為可疑而未核付理賠保險金 ,致未得逞。
二、陳鳳華、乙○○明知附表二所示病患(當時為兒童之陳○銨 、少年陳○錡)身體均無不適,竟為請領各該病患投保商業 保險之住院保險金,分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陳鳳華指示乙○○陪同陳○銨、少年陳 ○錡於附表二「住院日期」欄所示日期,至宏恩醫院(址設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掛號吳子鈞醫師之門診, 分別向吳子鈞醫師虛構詐稱附表二所示病患有附表二所示主 訴症狀,使吳子鈞醫師誤信為真而誤斷其等有住院需要,遂 分別於附表二「住院日期」欄所示日期,將其等收治住院, 診斷為附表二「醫師診斷疾病」欄所示疾病並開立診斷證明 書交予乙○○,乙○○再分別於附表二所示「商業保險理賠



申請日」欄所示時間,持以向附表二所示各該保險公司申請 保險金理賠,致各該保險公司審核理賠人員,或陷於錯誤致 所屬保險公司給付如附表二「金額」欄所示金額之保險金予 乙○○,而得逞;或認為可疑而未核付理賠保險金,致未得 逞。
三、案經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委由莊竣 名、陳正煜、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 委由林彤諭、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委由陳錫 宗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陳怡婷徐佩婷、張思婷偵訊具結之證述,均有證據能 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是以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原 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又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是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 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 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 之情況,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最高法 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陳怡婷徐佩婷、張思婷偵訊之證述業經依法具結(警卷第379、345 、296頁),並無證據顯示其等受檢察官訊問之證述,係遭 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之 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且經 本院踐行法定調查證據程序,向附表一所示被告等(即附表 一所示行為人,下統稱附表一所示被告等)及辯護人提示及 告以要旨,供其等閱覽,讓其等表示意見,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規定,自得作為證據。附表一所示被告等及 辯護人以該等證人偵訊具結之證述為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 力云云(本院卷三第27至29頁),並不可採。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以認定附表一所示被告等犯罪事實之其餘 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其等及辯護人或均同意證據能力(本院 卷一第245至246頁),或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復查無不法取得之違法情事,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 ,及經本院踐行合法調查證據程序,是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Ⅰ、附表二部分(即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此部分事實,分據被告陳鳳華、乙○○坦認不諱,互核其等 於警詢及偵訊就此部分有關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證人即 少年陳○銨、陳○錡於警偵訊就此部分有關之證述;證人陳 識仁於偵訊及本院就此部分有關之證述在卷,復有附表二所 示證據在卷可佐,堪認被告陳鳳華、乙○○此部分自白與事 實相符,應可認定。其等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均堪認定 ,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Ⅱ、附表一部分(即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一、訊據附表一所示被告等就附表一所示犯罪事實,除均否認其 等主訴症狀係虛構而否認有詐欺取財外,其餘事實,均為坦 承或不爭執,此等坦承及不爭執之事實,並有證人陳識仁於 偵訊及本院就此部分有關之證述在卷,且有附表一之一所示 有關之證據在卷可參,堪認附表一所示被告等就此自白或不 爭執之部分與事實相符,均可認定。而其等分別於附表一所 示各次至道安醫院看診住院,各係主訴附表一「主訴症狀」 欄所述症狀,亦有其等在道安醫院就診住院之所有相關病歷 資料(含所有病歷暨病歷摘要、護理記錄及計劃等資料(詳 附表一之一證據欄所示)在卷可參,亦可認定。二、附表一所示被告等雖否認上情,均辯稱:是真的有生病才去 看診,每次對醫師所說身體不適的情況都實在,不是要詐欺 才去看診云云。
三、然查:
㈠附表一所示被告等中,被告陳鳳華係被告蕭德助之同居人、 係被告黃威鈞之母(其等3人同住在彰化縣埔心鄉)、係被 告陳佑誠之姐姐(被告陳佑誠住在新北市)、係被告乙○○ 之母;被告陳柏翰為被告乙○○之前夫(被告陳柏翰、乙○ ○同住在新北市);被告陳柏諺為被告陳柏翰之弟弟,與被 告甲○○為夫妻(被告陳柏諺夫妻同住在新北市);被告溫 玉姬為被告陳鳳華之友人,與被告陳信通為夫妻,被告陳奕 郡、陳淯嘉為其等之子(被告溫玉姬夫妻與被告陳奕郡、陳 淯嘉同住在雲林縣虎尾鎮)。其等彼此間,或為同居人;或 為親人(血親或姻親);或為好友及好友家人;或同住;或 未同住,甚至遠住在不同縣市,竟在同一年度(106年)1至 7月、9至11月,同樣陸續至道安醫院,以同樣門診方式掛號 相同之骨科醫師看診,均主訴幾近相同之腸胃不適症狀,且 均於看診當天直接住院3至5天(均詳附表一所示),太過巧 合,令人生疑。
㈡經本院檢附其等分別於附表一在道安醫院就診住院之所有相



關病歷資料,囑託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下稱彰基),就其等各次主訴之身體不適是否為虛構及是 否有住院必要乙節為鑑定,鑑定結果略以:病人主訴是急性 腸胃炎之症狀,如嚴重腹瀉、噁心、腹部不適等,且若有連 續嚴重腹瀉3日,通常會產生脫水、頻脈、電解質異常,或 血液濃縮等現象,亦會伴隨程度不一之發燒,惟病人於住院 期間之理學檢查及抽血檢驗,均未有前揭類似之現象,病人 為虛構之可能性較大。急性腸胃炎通常不須住院,除(非)病 人有發燒38度C,且有腹瀉不適、脫水或電解質異常,致四 肢無力等情況,或雖無發燒、腹痛不適、脫水或電解質異常 等現象,然係為免疫功能較差者,醫師則會考量免疫功能較 差恐有導致全身性感染之風險,而告知病人須住院2至3日觀 察等情,有彰基109年6月30日鑑定意見書(下稱彰基鑑定意 見書)在卷可憑(本院卷一第591至593頁、卷二第125頁) ,乃認其等虛構主訴症狀之可能性大,且均無住院必要。 ㈢被告陳鳳華黃威鈞蕭德助所住彰化縣埔心鄉內即有醫療 院所(稍具規模者,有區域醫院之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下 稱彰化醫院》,鄰近之員林市區則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 人員林基督教醫院《下稱員基》、員生、員榮等醫院);被 告陳柏翰、乙○○、陳佑誠陳柏諺夫妻所住新北市內有更 多醫療院所,不乏甚具規模之醫院,且鄰近首都,醫療資源 更是豐富,自不待言;被告溫玉姬夫妻及被告陳奕郡陳淯 嘉所住雲林縣虎尾鎮內也有相當之醫療院所(稍具規模者, 有若瑟醫院、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虎尾院區,附近有臺大醫院 雲林分院斗六院區)。一般而言,身體不適會選擇離自己日 常活動地區相對較近而便利、適切或熟悉之醫療院所看診, 縱有較為嚴重者,則再多考量選擇較為專業、醫療設備先進 而規模較大、較知名之醫院看診。然附表一所示被告等卻不 在離自己較近或較大規模之醫療院所就診,反而遠至與自己 住處、習常活動地區無地緣關係、不怎麼熟悉、規模及醫療 先進設備亦有限、僅屬地區醫院等級之道安醫院就診,更不 僅僅只在該院觀察半天、1天,還直接入住長達3至5天(按 :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會將住院之首日及末日均算住院天 數),徒增不便,實不合常情,由其等警偵訊所述及卷附其 等醫院病患請假單可知,其等於住院期間,為用餐或洗澡, 輒有特意請假外出,或返回自己家;或去親人、朋友家叨擾 ;或到外面飲食店之情,亦可見極為不便!且依其等附表一 所示主訴症狀,均屬內科之腹部腸胃不適,明顯與外科之骨 科疾患毫無關連,雖法無明文禁止腹部腸胃不適不能找骨科 醫師看診,然常情是類疾病,會找腸胃科、家庭醫學科或內



科之專科醫師診治,均較外科醫師專業,情況臨時、緊急者 ,稍具規模之醫院亦設有急診可供救急,附表一所示被告等 均具社會歷練、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自無不知之理,道安 醫院亦設有家庭醫學科、內科及急診等科別(此有道安醫院 網路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卷二第349至351頁、卷三第123至 129頁)》),其等若確有腹部腸胃不適症狀,衡以常情, 當掛號由是類專科醫師診治為是,豈有以門診方式,特意掛 號由外科之骨科醫師陳識仁診治之理!何況道安醫院網路資 料上所示有關陳識仁醫師之介紹(本院卷三第127頁),其 學經歷及研究均僅為骨、外科,益見內科、腸胃科均非其專 精,附表一所示被告等竟特意掛號讓其診治腹部腸胃不適之 病症,甚至還直接住院繼續接受其診治,令人費解。其等若 係臨時、緊急發生不適難耐之情,常情亦是以急診方式看診 ,方為救急,又怎會以門診方式就診,徒須等待叫號入診, 亦有悖常情!
㈣被告兼證人陳鳳華於警詢自承:(問:你有無沒有符合理賠 條件事實,卻向人壽公司申請保險理賠行為?)有時是沒有 生病,由醫生開立假診斷證明及住院...直接跟醫生(按: 指杏林堂中醫診所道安醫院)講病情要住院,醫生就幫忙 辦理住院手續。(問:有無幫助親友與道安醫院配合開立就 診證明?)有...親友有乙○○、黃威鈞等語(他2506號卷 四第249頁),續於偵訊證稱有跟黃威鈞蕭德助陳佑誠 、乙○○說腸胃炎去道安醫院可以住院,跟溫玉姬說可以去 道安醫院看等語(他2506號卷四第263至265頁)。被告兼證 人陳柏翰於偵訊供承其2次住院(按:指附表一編號4)實際 上是為領保險金,都沒有不舒服,是陳鳳華道安醫院比較 鬆...去時醫師問「你要住院喔」,其就點頭,護士問其狀 況,其就隨便回應等語(他2506號卷六第407至411頁)。被 告兼證人乙○○於警詢坦認:(問:你有無沒有符合理賠條 件事實,卻向人壽公司申請保險理賠行為?申請何種理賠? )有。我有向新光人壽醫療險理賠,住院日1天理賠新臺幣 (下同)2千元(警卷第239頁),續於偵訊供陳:我知悉無 實際住院必要,是為賺取保險金而住院,陳柏翰也是。(問 :為何你們幾乎都是挑假日?)因為放假,不用多請假。( 問:你們在通訊監察譯文中,講到的「工作」,是否就是以 這種方法賺取保險金?)對...宏恩醫院也一樣(按:意指 附表二之情),模式都相同。(問:陳柏翰之所以會去道安 醫院住院,是你跟他講的嗎?)陳鳳華會跟我說,我也會跟 陳柏翰說,我與他是夫妻,也會讓他知道等情(他2506號卷 六第243至245、249頁),並有卷附被告乙○○持用0000000



000號手機與被告陳鳳華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於106年12 月25日上午1時24分、106年12月29日下午8時58分之通訊監 察譯文可佐(他2506號卷四第186至191頁)。被告陳佑誠於 偵訊坦認:我自己評估狀況,不需要住院,但醫生問我要不 要住院,我就同意。(問:到底你在同意住院時,是否為了 之後請領保險金?)有這個想法等語,並稱在道安醫院住院 時,會到被告陳鳳華家洗澡、吃飯(他2506號卷二第229至 231頁)。堪認係被告陳鳳華獲知道安醫院陳識仁醫師對 收住院標準較為寬鬆,可向該醫師虛構主訴腸胃不適等相關 症狀,讓該醫師誤斷而收住院並開立診斷證明書,持以向保 險公司詐領住院保險金等訊息,而將此「利多訊息」廣為告 知其同居人即被告蕭德助、親人即被告黃威鈞陳佑誠、乙 ○○、陳柏翰陳柏翰之弟弟及弟媳(即被告陳柏諺夫妻) 再輾轉知悉,其等為詐取住院保險金,遂分別於相近之時間 內(以住院期間來看,其等幾乎是以輪流之方式為之),接 連利用此一相同模式犯下本案甚明。
㈤又證人即道安醫院護理師陳怡婷於偵訊證稱:我對陳囿諭( 按:原為同案被告,業已坦承認罪,另行審結)、陳柏諺比 較有印象,他們每次都說要去吃飯,或是出去買個東西,或 是朋友來找,去樓下聊天。其實我最有印象的是乙○○和她 的家人,他們一家來住院...但他們看起來沒有什麼樣,所 以我們護理記錄就寫他們講的話,比如拉肚子、頭暈等等, 但客觀上,他就是跟我講完這樣的狀態,馬上就可以出去吃 東西...他們後來到醫院請護理記錄時,會說我們護士寫的 太簡單,應該要把他們寫嚴重一點,請假也不能寫,甚至我 去病房,還聞到有香雞排味,我曾經寫過病人要禁食,但卻 不配合...乙○○是來住院的時候,有跟我說要寫嚴重一點. ..幾乎都是陳鳳華帶來住院...(問:根據你這些年的護理 經驗,陳鳳華帶來這些腸胃炎住院的人,與一般腸胃炎的人 ,有何不一樣?)有,其他腸胃炎的病人會做一些檢查,或 是跟我們一直要嘔吐袋,拉肚子的人就會看到一直跑廁所或 直接拿便椅到床邊,驗尿時也會看得出明顯脫水...陳鳳華 帶來的這些人,抽血、驗尿都正常,超音波是有些做,有些 沒做,因為檢驗數值正常等語(警卷第289至290頁);證人 即道安醫院護理師張思婷亦於偵訊證述:其他因為腸胃炎住 院的人,一看就知道是生病,但是陳鳳華帶來的病人,我看 不出他們有哪裡不舒服。腸胃炎的病人會請他們吃清淡一點 ,但他們都會吃口味重的東西,比如大腸麵線,我發現之後 ,會說怎麼可以吃這個,但後來他也沒有說拉肚子等語(警 卷第294頁);證人即道安醫院護理師徐佩婷也於偵訊結證



蕭德助常常說他拉肚子來住院,他來住院都會請假,就說 他有事。其實蕭德助陳佑誠、甲○○、他們看起來都很正 常等語(警卷第283至284頁)。而被告蕭德助自承於附表一 編號3⑵該次住院期間之5月18日20時餘許,曾去彰化縣永靖 鄉吃蚵麵線(他2506號卷四第336頁);被告陳柏翰自承於 附表一編號4⑴該次住院期間之5月28日,曾請假外出去彰化 縣二林鎮吃控肉飯(他2506號卷六第401頁),其等絲毫不 顧醫院叮囑及腸胃不適仍在住院中,即特意外出食用重口味 食物,若說身體不適,孰人能信!被告黃威鈞自承於附表一 編號2⑵住院期間之6月9日,還至田尾鄉幫其母親拿花(警 卷第175頁),若真身體不適,豈有由生病住院的人幫未生 病之人跑腿之理!被告陳佑誠自承於住院期間之每日約下午 5點過後,會請假至晚上9或10點回醫院(他2506號卷二第22 3頁),若真身體不適,又怎能每晚請假後如此晚歸!被告 甲○○於附表一編號8⑵住院期間之9月25日下午,還能彰化 縣花壇鄉、彰化市、秀水鄉的到處去(參其持用0000000000 號手機通聯紀錄之基地台位置《他2506號卷五第149至199頁 》)。益徵被告陳鳳華黃威鈞蕭德助陳佑誠、乙○○ 、陳柏翰陳柏諺夫妻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8之主訴症狀, 均為虛構不實。
㈥而被告兼證人溫玉姬於警詢供稱:我自己也知道當時情形沒 那麼嚴重,醫生問我要不要住院,我考量到可以賺點保險金 ,就住院。我與陳鳳華認識,去道安醫院前,有聽陳鳳華說 那邊收住院比較寬鬆...我介紹陳奕郡陳淯嘉道安醫院 等語(他2506號卷三第159、161至162頁)。被告兼證人陳 奕郡、陳淯嘉於警詢或偵訊均供稱係經母親溫玉姬的朋友介 紹至道安醫院,被告陳淯嘉於偵訊復陳其3月該次住院(按 :指附表一編號11⑴該次),每天會回虎尾或到陳鳳華家洗 澡等語(他2506號卷三第632、637、490至491頁)。被告溫 玉姬夫妻及其等之子即被告陳奕郡陳淯嘉均住在雲林縣虎 尾鎮,不就近看診,卻特意遠到道安醫院,找與其等所稱腸 胃不適症狀毫無關連,且不甚熟悉之骨科專科醫師陳識仁掛 號門診並直接住院,實不合常情。又一般住院係因病情嚴重 或不穩定,隨時可能加劇變化,以致須留院俾利即時檢查、 救治或觀察應變,以免病情驟變、延誤治療而有危險,是以 除非真的必要或有急,不得已才會外出,常情都應留在醫院 ,即便用餐也多以外送或請親人送餐之方式為之(按:有些 醫院也附設有餐廳),要請假也不會離開太久或太遠,然被 告溫玉姬於附表一編號10⑵住院期間之9月19日17時餘許至 20時餘許,僅為洗澡,還專程遠途到雲林縣虎尾鎮住處、西



螺鎮等地、9月20日16時餘許至19時餘許,僅為洗澡,還專 程遠途到雲林縣虎尾鎮住處及土庫鎮等地,並稱每天請假4 小時,自己開車回家洗澡(他2506號卷三第154、158頁); 被告陳信通於附表一編號9住院期間之9月30日16時餘許至20 時餘許,僅為洗澡,還專程遠途到雲林縣虎尾鎮住處,並稱 其每日花4個小時回家洗澡(他2506號卷三第344頁);被告 陳奕郡於附表一編號11⑵住院期間之9月26日18時餘許至21 時餘許,僅為洗澡,還專程遠途到雲林縣虎尾鎮住處及北港 鎮等地,並稱每天請假回虎尾或陳鳳華家洗澡,9月該次住 院是自己開車過去(他2506號卷三第637頁);被告陳淯嘉 於附表一編號12⑵住院期間之9月8日17時餘許至20時餘許, 僅為洗澡及吃飯,還專程遠途到雲林縣虎尾鎮住處(他2506 號卷三第486頁),並有卷附其等手機通聯紀錄及上網紀錄 基地台位置資料可參(詳附表一之一證據欄各該所示),此 等行徑令人匪夷所思,絲毫不擔心自己身體隨時可能發生危 急變化,行止太過異常。足徵被告溫玉姬夫妻及被告陳奕郡陳淯嘉當亦是經由被告陳鳳華之介紹,而以前述相同模式 ,虛構主訴腸胃不適症狀,至道安醫院陳識仁醫師看診住 院並開立診斷證明書,再持以詐領住院保險金至明。 ㈦再查,被告陳鳳華蕭德助陳佑誠、乙○○及被告溫玉姬 夫妻、被告陳奕郡陳淯嘉等人曾於105、106年間,為詐領 投保之意外險保險金,多次未實際看診,而與杏林堂中醫診 所(址設彰化縣○○鎮○○路○段000號)鄭永豐醫師串通 ,由鄭永豐醫師刷其等留在杏林堂中醫診所之健保卡,並偽 造其等不實就診記錄及就診費用收據後,交予其等向保險公 司申領相關保險金理賠等情,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48 、1258號、109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依該判 決所示其等為親朋好友,均是聽被告陳鳳華告以「可以如法 炮製」而為該等犯行,均就被訴之詐欺取財罪為坦承答辯, 有該判決在卷可按(本院卷二第205至248頁)。觀諸該案與 本案發生時間相近,同為圖詐領商業保險金,而以假就醫相 類之方式為之(於該案虛構生病就醫之事實;於本案虛構症 狀),可見被告陳鳳華於該段相近之期間,慣常以此等相類 之方式詐領有關醫療方面之商業保險金,並會廣為周知親朋 好友,則其於本案知有前述「利多消息」而廣為告知其同居 人及一干親人好友(即附表一所示其他被告等),乃至其前 女婿被告陳柏翰之弟弟及弟媳即陳柏諺夫妻進而輾轉得知, 而均相繼以假主訴就醫之方式取得診斷證明書,憑以詐取商 業保險金,亦可見端倪。益證附表一所示被告等確有為本案 犯行無訛,堪足認定。




㈧至證人陳識仁固於偵訊證稱病人住院係依其診療判斷;附表 一所示被告等之辯護人亦為其等辯護以:附表一所示被告等 當時有無住院必要,尚須考量其等個人情況,屬陳識仁醫師 專業判斷之臨床裁量權範圍,應以其當下專業診療及判斷為 準,其收治住院治療,不僅聽取病人主訴,尚須經壓診、聽 診、觸診等理學檢查及安排抽血、照X光等檢查,再觀察病 人當下身體狀況及反應,最後依專業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 住院必要,非如起訴意旨所稱病人佯裝病症即可住院治療云 云。然按醫師看診除倚靠自己專業知識、臨床經驗、醫學儀 器檢查外,亦須理學檢查及以適切問診方式聽病人主訴,始 能為正確診斷,此由證人陳識仁醫師於本院證稱其判斷是否 住院,也會參考病人主訴可明(本院卷二第324頁)。則病 人主訴之症狀內容,顯然也是醫師診斷疾病、決定如何實施 醫療處置及開立處方、是否讓病人住院之重要判斷依據。是 附表一所示被告等為圖領取住院保險金,向陳識仁醫師虛構 主訴症狀,自是施用詐術,使陳識仁醫師誤斷而令其等住院 及開立診斷證明書,其等再持以申領住院保險金(得逞或未 得逞),乃構成詐欺,辯護人上開所辯並無可採。 ㈨辯護人雖又辯稱:⑴本案爭點是附表一所示被告等就診時有 無佯裝病症,乃應以就診時安排檢查抽血、驗尿、X光等所 得紀錄、X光體檢報告、放射線報告、體檢發現及檢驗報告 等資料判斷有無佯裝病症,彰基鑑定意見書以其等於住院期 間之理學檢查及抽血檢查為判斷資料,判斷標準有誤,且其 稱「虛構可能性較大」之用語亦模糊、不精確,也難據以認 定該等被告是虛構病症。又其認定急性腸胃炎症狀所產生脫 水、頻脈、電解質異常及伴隨程度不一的發燒等現象,係以 病人連讀嚴重腹瀉3日為前提,然何以急性腸胃炎症狀之病 患就診前需以連續嚴重腹篇3日為前提?其醫學依據何在? 顯見該鑑定意見書之判斷標準有誤;⑵由辯護人所提附表一 所示被告等之如附件1至3、6、9至12的診斷(證明)書,可 知其等於本案前或後就診之個人情況,確實另有因病至其他 醫療單位就診,足證其等本案因病至道安醫院就診為真,非 為詐領保險金而佯裝相關症狀云云。然查:
⑴附表一所示被告等如附表一所示主訴症狀,均是數日,難認 是突然在看診前不久才突然發生的輕微症狀(按:被告陳鳳 華偵訊稱當時已經拉肚子很嚴重到要住院的程度《警卷第64 頁》;被告蕭德助偵訊稱當時已經腹瀉到很嚴重,都脫水了 《警卷第179頁》;被告陳柏翰於第1次偵訊稱當時肚子痛, 人很不舒服《警卷第401頁》;被告陳柏諺偵訊稱其上吐下 瀉;《他2506號卷五第88至89頁》;被告甲○○偵訊稱其一



吃東西就拉肚子、肚子絞痛《他2506號卷五第260頁》;被 告陳奕郡陳淯嘉偵訊均稱其等上吐下瀉;被告陳淯嘉復稱 當時拉好幾天肚子《他2506號卷三第637、490至491頁》, 益徵其等當時主訴之症狀並不輕微),且撇除出院當天不論 ,依據卷附其等各該次相關病歷所載,其等於住院期間仍曾 陸續向護士表示有多次腹瀉之情,可見所訴腹瀉症狀並不輕 微,然其等為相關之檢查卻均無連日腹瀉常見之脫水,或其 他諸如頻脈、電解質異常、血液濃縮、發燒等腹瀉現象,乃 有異常,參以前開證人即道安醫院護理師等人所證之情,及 前揭所述其他各項證據,自足認定附表一所示被告等係虛構 主訴症狀。又本院係檢附附表一所示被告等各次住院期間之 所有相關病歷資料(當然包含看診當時之相關病歷)囑託彰 基鑑定,彰基鑑定其等是否虛構主訴症狀及是否有住院必要 ,自應以全部相關病歷資料為綜合判斷認定,難認有何違誤 不妥。
⑵辯護人具狀所附:
①附件1、9被告陳鳳華之診斷(證明)書(本院卷二第75至81 、195頁):
係被告陳鳳華分別因第二型糖尿病、混合型高血脂症,長 期在員基診治;右側中耳炎術後、右側耳聽障、頭暈及目 眩,於108年10月間及12月間,在彰化醫院診治;不穩定 心絞痛、胃潰瘍(未明示急性或慢性,未伴有出血或穿孔) 、非風濕性二尖瓣脫垂,於108年4月間,在彰化醫院急診並 住院4天、右側肩鈣化性肌腱炎合併旋轉袖部分斷裂,於 108年11月至109年2月間,至彰化醫院診治或手術住院; 胃食道逆流、表淺性胃炎,於106年10月6日,在童綜合醫療 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下稱童綜合醫院)做胃鏡檢查。以上 至部分,或均核與其本案主訴腸胃不適之病症無關,或 係相隔本案之後之就診紀錄,均難證明其本案主訴症狀並非 虛構,難據為其有利認定之依據。而部分,是由該醫院腸 胃科黃彼得醫師診治,反而顯得其本案特意找骨科醫師診治 腸胃疾患,行止異常。
②附件2被告陳柏翰之診斷(證明)書(本院卷二第83至97頁 ):
係被告陳柏翰分別因腎病末期併腹膜透析、貧血,於105 年間,在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 庚)診治;急性鬱血性心衰竭,於107年3月間,在林口長 庚診治;急性肝昏迷,於107年3至5月間,在林口長庚診 治;胸悶、胸痛、呼吸困難,於108年1月間,在國軍台中 總醫院中清分院住院5日;菌血症、末期腎臟疾病、心臟



二尖瓣閉鎖不全、心臟衰竭,於108年10月間,在彰基住院 、手術及觀察;末期腎臟病需接受腹膜透析治療、充血性 心衰竭伴隨嚴重二尖瓣關閉不全和嚴重三尖瓣關閉不全、高 血壓,於108年10月底至11月初,在林口長庚住院診治; 感染性腸炎、大腸瘜肉,於109年1月間,在員基診治;感 染性腸炎,於109年2月間,在林口長庚住院。以上均或核與 其本案主訴腸胃不適之病症無關,或係相隔本案之後之就診 紀錄,均難證明其本案主訴症狀並非虛構,難據為其有利認 定之依據。
③附件3被告乙○○之診斷(證明)書(本院卷二第99至103頁 ):
係被告乙○○分別因腹痛,於109年1月間,在彰化基督教 醫療財團法人漢銘基督教醫院診治住院;逆流性食道炎, 於108年2月間,在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住院 ;其他失眠、支氣管炎,於103年12月間至108年5月間, 在明新診所診治。以上或係相隔本案之後之就診紀錄,或核 與其本案主訴腸胃不適之病症無關,均難證明其本案主訴症 狀並非虛構,難據為其有利認定之依據。
④附件6被告陳柏諺之診斷(證明)書(本院卷二第113至1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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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人壽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