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9年度,5號
KLDV,109,司消債聲,5,20201124,2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宸嘉即張玲瑜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延長履行期限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
月5日所為之裁定主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自民國110年4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10年5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239條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且上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首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算,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