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90號
CYDV,109,訴,490,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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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0號
原   告 孫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4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固主張柳妙珠為被告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之 法定代理人。惟查,被告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第14屆 管理委員柳妙珠任期,自民國107 年1 月1 日起至108 年12 月31日止等情,有波羅蜜山莊社區106 年區分所有權會議記 錄在卷可參。堪認被告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 人柳妙珠業於108 年12月31日任期屆滿卸任。再據本院函詢 嘉義市政府就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備查之主委名單並 提供現任管理負責人乙節,其函覆略以:「波羅蜜山莊社區 管理委員會申請主任委員改選報備年度分別為105 年度沈冠 霖及106 年度柳妙珠,嗣後該管委會再無申請主任委員改選 報備紀錄,故無法提供現任管理負責人」等語,亦有嘉義市 政府109 年9 月7 日府工使字第1095328434號函在卷可稽。 足見被告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柳妙珠於 108 年12月31日任期屆滿卸任後,已無法定代理人可為其行 使代理權。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 被告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 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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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