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5號原 告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盧榮輝原 告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盧榮輝原 告 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龔邦泰原 告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王建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祚丞律師 曾至楷律師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閻立泰 李獻德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訴訟代理人 劉思吟 林暎琪輔助參加人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練台生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 蔡易廷律師輔助參加人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志隆上列當事人間因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9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10年1月27日下午2時30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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