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稅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09年度,412號
CCEV,109,潮小,412,2020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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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小字第412號
原   告 林政諭 
被   告 孫弘軍即孫世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稅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是以,在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適用時,法院受 理此種移轉管轄之聲請,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以原就 被」原則定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在新竹縣湖口鄉,此有被告最新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 院卷第14頁) ,顯見本件被告生活重心應在新 竹縣湖口鄉,堪認為被告之住所。從而,本件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 聲請,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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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