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686號
KSDV,109,司促,22686,202010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68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柒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下同)ㄧ○九年
  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
  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黃慶榮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
  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