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551號
KSDM,109,訴,551,2020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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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瑋仁


選任辯護人 何曜男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9107
、10658 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
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9 年
10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弘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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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