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8年度,8號
KSDM,108,金重訴,8,20201030,1

1/16頁 下一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107年度易字第83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55號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和復


義務辯護人 邱振宗律師(106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被   告 張曼瑜


義務辯護人 林怡君律師(106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被   告 徐文龍


選任辯護人 邵允亮律師(106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義務辯護人 康鈺靈律師(109年度金訴字第32號)
被   告 羅卉姍



選任辯護人 邵允亮律師(106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被   告 李慶鎮


選任辯護人 呂昀叡律師(106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被   告 方重 


選任辯護人 呂昀叡律師(106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義務辯護人 蕭縈璐律師(109年金訴字25號)
被   告 錠煜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曼瑜 (同前)
義務辯護人 林怡君律師(108年度金訴字第55號)
被   告 張馨尹(原名張宸詒)





義務辯護人 邱佩芳律師(108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
移送併辦(案號:詳附表十七),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和復張曼瑜徐文龍羅卉姍李慶鎮方重錠煜生活事業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張和復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張曼瑜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方重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張馨尹無罪。
張和復被訴如附表三之1、2所示部分無罪。
徐文龍被訴如附表三之4所示部分無罪。
張和復被訴如附表四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張和復於民國96年1月15日設立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嗣更名為繫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繫情公司)、98 年11月10日設立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山寬公司) 、100年10月18日設立義山生活事業有限公司(簡稱:義山 公司),均設址於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暨擔 任前開3家公司董事長(統稱:繫情集團)。張和復為吸引 客戶推展市場,自96年起陸續推出如意生活契約等投資方案 (如附表十一㈠1、3、5、6、8至10所示),先後以繫情公 司、山寬公司名義,向不特定人銷售。該集團並於高雄、台 南、屏東等地,分設多處督導區同時併辦集團3家公司業務 ,各區之教育訓練、業務等事務由督導長管理,各區並招募 若干處經理、副理及業務專員,行銷包括生活契約之各種業 務。徐文龍於100年4月起擔任屏東主祐督導區督導長,李慶 鎮於100年5月起擔任屏東瑞鋒督導區督導長,羅卉姍於101 年10月起擔任屏東卉翔督導區督導長,方重於100年1月起擔 任台南督導區督導長。張曼瑜則自98年8月1日起,以董事長 張和復特助身分,經管集團會計部,木製部、客服部並兼任 會計部經理。101年5月16日經撤職,復於103年8月1日回任



董事長特助,負責協助張和復綜理繫情集團所有事務,並掌 理繫情集團財務。張和復張曼瑜徐文龍李慶鎮、羅卉 姍、方重,均知集團之生活契約方案,主要依賴後續新約的 投資款,來給付先前契約之到期滿期金及增值金,若每月新 招攬之契約金額不足,於給付業務員佣金行政等費用後,將 難再返還滿期金予舊契約投資人;暨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 之銀行,不得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 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 他報酬。詎徐文龍李慶鎮方重羅卉姍於擔任督導長期 間就各自所屬督導區,竟與張曼瑜(擔任董事長特助期間就 全部督導區)及董事長張和復,基於共同非法吸收資金經營 銀行業務之直接故意、意圖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不確定犯意 聯絡。透過各督導區之不知情人員,以上開投資方案,能保 本增值,契約期限內保證給付年利率3.728%至5.556%不等之 「增值金」報酬,且可任意轉換為殯葬禮儀平行服務等語, 向不特定人推銷上開投資方案,以此誘因吸引不特定投資人 購買上揭生活契約。暨由投資人匯款至繫情公司中華郵政00 000000號劃撥帳戶、玉山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號帳戶、山寬公司中華郵政00000000號劃撥帳戶、玉山銀 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繫情集團則依契 約約定之利率,按期將增值金或滿期金匯款至投資人指定帳 戶,而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增值金予投資人。嗣因張和復 前妻張馨尹(原名張宸詒)向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提出檢舉 ,及提出附表十五㈡所示物品交由調查處查扣。再經高雄市 調處於104年8月26日,由張和復同意陪同,前往繫情集團位 於高雄市○○區○○街0號之營業處所,扣得附表十五㈠所 示物品。張和復以上開方式,向104年8月26日前所定契約之 投資人,吸收資金共新臺幣(下同)6億2239萬1千元。其中 ,張曼瑜於董事長特助期間各區吸收之資金總額為3億7412 萬9千元;各督導長所屬督導區吸收之資金總額,分別為徐 文龍共6041萬6千元、李慶鎮共1億2266萬4千元、方重共906 0萬元、羅卉姍共1億672萬元(詳附表七㈠、㈡所示:但督 導長就自己所買之契約不成立詐欺),依查扣帳冊所載未還 本金為2億8348萬1505元(詳附表八㈠之1)。二、張和復張曼瑜徐文龍李慶鎮方重羅卉姍於104年5 、6月間已知繫情集團業績不順,不足給付到期之滿期金。 及均知104年8月26日經檢調查獲涉嫌違法吸金後,山寬公司 業務幾乎停擺,繫情公司營運狀況亦不理想,「繫情集團」 客觀上無資金可用以興建「繫情生命館」,若再招攬他人投 入資金購買「繫情集團」保本增值之契約,亦無力於契約期



滿時返還本金,且調查局人員於約談時已告知渠等不應再續 賣生活契約以免違反銀行法。詎徐文龍李慶鎮方重、羅 卉姍就各自所屬督導區,與張曼瑜(擔任董事長特助期間就 全部督導區)及董事長張和復,另行起意,基於共同非法吸 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加重詐欺取財之共同犯意聯絡,以興 建「繫情生命館」為幌,繼續推銷前開生活契約,及推出名 為「繫情集團專案合約書」、「繫情集團股東權益合約書」 、「繫情生命館股東權益申購書」等(詳如附表十一㈠之2 、4、7、9、11所示)新投資方案,透過不知情業務人員, 向楊孝華等人招攬投資。宣稱集團將建「繫情生命館」,營 運遠景看好,保證給付約3.903%至4.167%之增值金或紅利, 致楊孝華等人陷於錯誤而投入資金購買相關契約,嗣張和復 未興建「繫情生命館」,並於105年4月12日由張曼瑜接任繫 情公司負責人,楊孝華等人於合約到期時,則未領得滿期金 及增值金或紅利。張和復張曼瑜共吸金1156萬8千元(詳 附表七㈢之1;帳載未還本金為1156萬8千元,詳附表八㈡之 1),而方重於105年1月11日離職前其所屬台南督導區吸金 共147萬6千元(詳附表七㈢之6所示;徐文龍李慶鎮、羅 卉姍,此部分未經起訴,應另行偵辦)。
三、張曼瑜於101年5月從繫情集團離職後,同年9月間自行成立 錠煜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 簡稱:錠煜公司),擔任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張曼瑜明知錠 煜公司未經許可從事銀行業務,不得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暨知每月新招攬之契約金額 不足,甚難再返還滿期金予契約投資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 沿用繫情集團之模式,以錠煜公司名義,向不特定人推銷「 富貴生活契約」、「一路發生活契約等方案(詳附表十一㈡ )。並稱繫情集團經營狀況不佳,投資錠煜公司方案,可保 本增值,契約期限內保證給付年利率4.167%至5.079%不等 之增值金報酬等語,吸引不特定投資人購買上開契約。投資 人匯款至錠煜公司於中華郵政之00000000號劃撥帳戶、玉山 銀行左營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三民 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購買上開富貴生活契約 ;或購買繫情集團契約之人,於契約屆期時,將依約支付之 滿期金轉投資錠煜公司之方案。錠煜公司再依契約之約定利 率,按期將增值金或滿期金,匯至投資人指定帳戶內,給付 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增值金。至105年12月31日止,張曼瑜以 此方式,向王惠美等投資人,吸收資金共3154萬8000元(詳



附表十四㈠之1至14、16至46、48、51至65、67至84、86至 89;十四㈡之2、3、6至9)。嗣因投資人王惠美於契約屆期 時,未依約領得滿期金,而提出告訴。經高雄市調查處於 107年1月31日,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屏東縣屏東 市○○路000號,持票執行搜索,扣得附表十五㈢、㈣所示 之物。
四、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 併辦(詳附表十六、附表十七備註欄之二)。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壹、起訴、追加起訴、併辦意旨及案號,詳如附表十六。貳、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 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檢察官 、辯護人、被告,就共同被告及附表九所示證人,具結及調 訊偵訊時未具結之陳述,均同意證據能力。審理時又未提及 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亦無證據顯示上開陳述係遭受強暴、 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 妨礙其自由陳述等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且非證明力顯然過 低,本院認為適當作為證據,有證據能力。
【乙】、事實欄之一:本案搜索前繫情集團生活契約(起訴之本 院案號:106年金重訴字5號)被告張和復張曼瑜徐文龍李慶鎮方重羅卉姍有罪部分:
壹、上開事實欄之一所示事實,業經被告張和復張曼瑜於本院 審理時坦承不諱。被告徐文龍李慶鎮方重羅卉姍,雖 坦承繫情集團確於前揭時間,以各該方案招攬客戶訂約,及 約定給予增值金,且渠等為各區督導長。惟均否認犯罪,辯 稱:督導長實際上與業務員相同,公司事務均由張和復決定 ,渠等並非核心人士,督導長會議也不是只有督導長能參加 ,開會時縱使有建議,仍然由張和復決定。況且,繫情公司 、義山公司有骨罐及喪葬禮儀服務的收入,提供禮儀服務, 公司的利潤很高,所推方案之殖利率遠低於信用卡之借貸利 率,生活契約又能轉換為禮儀服務,集團可藉生活契約增加 禮儀服務的市占率,節省的廣告費用,就可發增值金給客戶 等語置辯。然此部分事實,有附表八㈠、九㈠、十㈠、十㈠ 所示證據,及附表七㈠、㈡帳冊、十五之㈠扣押物可佐。被 告等人為繫情集團董事、特助、督導長,繫情集團於前揭時



期銷售如帳冊所示金額之生活契約予不特定人,應堪認定。貳、不爭執之事實:
一、張和復先設立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繫情公司 ),從事葬儀業務,及銷售經政府核准之生前契約。嗣再設 立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山寬公司,98年11月10日 成立),主要推廣未經政府核准之生活契約。暨再成立義山 生活事業有限公司(簡稱:義山公司),販賣相關葬儀百貨 用品,上開三家公司之負責人均為張和復等情,業經張和復 陳明及有登記資料可佐,應堪採信。
二、繫情公司之生前契約,雖經政府審核通過,但不得約定給付 紅利予客戶,並且須將客戶所繳款項之75%信託存入銀行, 作為辦理臨終葬儀之經費來源。至於本案之生活契約,則未 經政府核准,客戶所繳項款並未信託存入銀行,屆期得領回 ,並得領取年利率約4%不等之增值金,亦經張和復證述在卷 ,堪信為真實。
三、繫情集團於台南、高雄、屏東等多處,設立諸多督導區。但 督導區之工作項目,均涵蓋繫情公司、山寬公司、義山公司 之業務及商品。即生前契約、生活契約、骨罐、喪葬禮儀服 務等,均由督導區一併承銷。又督導區多有獨立辦公室。但 因為屏東大翔、玉山督導區,均從卉翔督導區分出,所以屏 東卉翔、主佑、大翔、玉山督導區共用辦公室及一位行政助 理。然各督導區彼此間毫無關係,各督導區之業務、業績、 獎金均獨立核算,各區之獎金亦僅核發予該區之業務專員、 副理、經理、督導長等情,業經張和復李慶鎮(瑞鋒區督 導長)、劉玉山(玉山區督導長)、蔡金茂(大翔區督導長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109年2月20日筆錄),並為本 案全部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張曼瑜於97年2月14日,任職繫情公司業務處,職稱為「特 助」。98年8月1日起,更以董事長特助身分經管會計部、木 製部、客服部並兼任會計部經理。101年5月16日經繫情集團 公告撤除職務,之後連續曠職,而於101年5月30日公告解聘 。103年8月1日回繫情集團,擔任董事長特助。嗣於105年3 月15日起任繫情公司董事長,並於同年4月21日辦理公司變 更登記(詳附表十㈠)等情,業經張曼瑜自承,並有繫情公 司新進人員報聘資料表(證據八卷82頁)、繫情集團98年7 月20日人事令(98年8月1日起,特助張曼瑜經管會計、客服 、兼任會經理,證據八卷41頁)、101年5月30日繫情行政字 第0000000000號公告(解聘,證據八卷39頁)、人事資料表 及103年8月6日繫情人事字第1030805001號人事令(資料表 所載回任日期為103年8月1日,證據八卷43、85頁)、繫情



公司變更登記表(證據八卷87至91頁)可佐。本院審理時, 張曼瑜另稱:進公司時在九如一路業務部,從事禮儀師客服 工作;99年7月22日生前契約通過後,要推廣生前契約,其 已開始參加督導長會議等語。
五、徐文龍原任職於國寶人壽、富邦人壽保險公司,97年9月任 職繫情公司。100年4月任屏東主祐區督導長。101年11月14 日起並兼代業務經理。103年1月1日起免兼業務經理。本案 搜索後仍續任督導長直至105年底。期間,並因臺南督導區 督導長方重離職,而經繫情集團發布自105年1月13日起,由 徐文龍暫代臺南督導區督導長(詳附表十㈠)等情,業經徐 文龍自承及張和復證述在卷,並有繫情集團100年4月6日繫 情人事字第1000406001號人事令(屏東併主佑,證據八卷38 頁)、101年11月14日繫情人事字第1011114001號人事令( 兼業務經理,證據八卷40頁)、102年12月31日繫情人事字 第0000000000號人事令(免兼業務經理,證據八卷54頁)、 105年1月13日繫情總字0000000000號人事令(代台南區督導 長,證據八卷56頁)可稽。
六、方重原任職於保險公司,97年進入繫情集團,100年1月升任 臺南督導區督導長,本案搜索後仍續任臺南督導區督導長, 直至105年1月11日才離職(詳附表十㈠)等情,業經方重自 承及張和復證述,並有繫情公司簡覆表(證據八卷55頁)可 佐。
七、李慶鎮原任職保險公司,100年4月起至繫情集團擔任處經理 ,100年5月升屏東瑞鋒區督導長,本案搜索後仍續任督導長 ,直至105年3月起離職(詳附表十㈠)等情,業經李慶鎮自 承及張和復證述在卷。
八、羅卉姍原任職保險公司,於101年1月任職於繫情集團,101 年10月起擔任繫情集團屏東卉翔區督導長,本案搜索後仍續 任督導長,直至105年底(詳附表十㈠)等情,業經羅卉姍 自承及張和復證述在卷。
九、本案相關證人之任職起迄:
㈠、劉玉山曾任職南山人壽公司區經理,然102年起加入繫情集 團,擔任卉翔督導區之業務、副理、處經理。104年搜索前 不久,甫升任新成立之玉山區督導長。蔡金茂於101年底起 ,至繫情集團工作任業務員,甫於104年6月任大翔區督導長 。玉山、大翔督導區,均係由卉翔督導區分出成立等情,業 經劉玉山、蔡金茂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
㈡、許正昌證稱其約從103年農曆年後起至同年8月份,擔任繫情 公司顧問。酌以繫情集團於103年1月21日,以張馨尹名義, 發布繫情總字第1030121001號人事令,聘請許正昌教授為顧



問,及敘明略以「教育訓練是企業永續經營的根本,亦是公 司目前最需要加強之處。許正昌教授目前任職於南華大學生 死學系教授,本身擁有長達19年的從事相關生前契約之教育 訓練以及豐富實戰經驗,並輔導過多家同業從無到有」(詳 證據八卷59頁),應認許正昌於103年1月21日至同年8月間 ,受聘擔任繫情集團之教育訓練顧問。
㈢、洪梓媛於97年起、林秋華於99年7月、簡叔慧於100年4月間 ,至繫情公司任職。李怡慧則從網路上投履歷,經張馨尹面 試後,於103年1月起任職繫情公司。惟渠等均須一併處理繫 情、山寬、義山公司之事務。除李怡慧於103年6月30日經公 司資遣外,本案搜索時洪梓媛、林秋華、簡淑慧均仍在職。 又渠等分工如下,業經洪梓媛、林秋華、簡淑慧李怡慧於 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
1、洪梓媛:擔任會計,主要負責應付款。到期之生活契約滿期 金或增值金,由其負責列表給張曼瑜等主管看,並由其送單 跑銀行付款,有時業務員收錢到公司,其也會協助處理。2、林秋華:負責作報表及整理契約,業務招攬契約後,由其輸 入客戶資料,作成契約書,之後交由督導區轉交予客戶。3、簡淑慧:公司行政人員,主要負責客戶資料寄送、確認客戶 有無將錢匯進銀行。業務員招攬契約後,由其輸入客戶資料 ,作成契約書後交到督導區轉交予客戶。業務員報業績後, 由其查看及記錄客戶有無將錢匯入銀行。契約以外之其他收 入,則非其處理。
4、李怡慧:擔任會計及出納,負責跑銀行及提供會計師資料。 李怡慧任職期間,洪梓媛主要負責契約、計算佣金工作。十、繫情集團總部、督導區,均會不定時辦理訓練課程,暨與業 務有關或較軟性之活動(詳後述)。除此,另由集團總部常 態舉行下列會議:㈠、行政內勤會議:每月1次,各督導區 之行政助理,到總公司出席與會。㈡、督導長會議:每月1 次,原則上僅由督導長參與,但處經理、副理也得視需要及 意願出席,例如蔡金茂於104年6月擔任督導長前,就曾參與 督導長會議。㈢、年度策劃匯報:主要由主管即副理、處經 理、督導長參加。㈣、年中舉辦上半年度業務大會,年底舉 辦全年度業務大會:由業務員出席參加等情,業經張和復、 蔡金茂、劉玉山、徐文龍,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徐文龍 並稱:我督導區的處經理出席督導長會議時,會坐在我旁邊 ,如果要報告,他會先提出他的想法,我幫他報告,他原則 上沒有發言權等語。
、公司行政人員洪梓媛、林秋華、簡淑慧李怡慧,及董事長 張和復、特助張曼瑜、總經理張馨尹,均按月領取固定薪資



。督導區之督導長、處經理、副理、業務專員,則均無底薪 ,而依業績領取獎金等情,業經被告及洪梓媛、劉玉山一致 陳明。
、本案經張馨尹向調查局檢舉而查獲,業經張馨尹證述,並有 附表十五所示物品可佐。
參、被告徐文龍李慶鎮方重羅卉姍(下合稱:被告徐文龍 4人)擔任督導長期間,就所管轄之督導區,為繫情集團之 管理核心幹部:
一、被告徐文龍4人雖以:督導長的工作與一般業務專員相同, 均非公司核心置辯。與本院審理時,張和復證稱:督導長負 責區域裡所有業務、教育、開會。重大決策一定要經過各督 導長,業績、獎金是最重要的討論。督導長會議,主要是這 個月的業績報告及下個月業績預告等語不符。暨與張曼瑜所 稱:督導長管督導區裡所有業務及客戶等語歧異,為此,就 督導長之權責,逐一詳述如後。
二、繫情集團人力即員工配置、業務推廣,均集中於督導區,督 導區為繫情集團之最重要單位:
㈠、本院審理時,張和復證稱:繫情公司、山寬公司、義山公司 的辦公室及總部都在一起,總部裏只有董事長、總經理,及 3個行政人員。會計原本是洪梓媛,後來是李怡慧李怡慧 離職後,再由洪梓媛當會計。客服人員則在殯儀館或外面, 只有休息才會回公司。總部沒有業務員,業務都在外面,由 督導長決定等語。核與張曼瑜證稱:總公司沒有業務員,業 務員都在每個督導區,客服部在殯儀館旁邊。我任特助時, 集團總部僅有4位員工,即行政人員林秋華、洪梓媛、簡淑 慧,及業務經理賴妙惠等語相符,暨與洪梓媛證稱:公司行 政就3個人;簡淑慧證稱:100年4月繫情集團總部行政人員 ,加我有4個人,我、洪梓媛及林秋華,另一位名字不記得 了等語;林秋華證稱:總部行政人員有換過,後期是我、洪 梓媛及簡淑慧,內部行政人員差不多這樣等語相符。且與卷 附之繫情公司(內勤)報聘資料表所載「總公司」人員無異 (證據八卷9頁),堪信集團總部之工作人員甚少。㈡、然繫情集團設有諸多督導區,原則上各督導區配置1位由總 公司支薪的行政助理,例外如前述共用辦公室之主佑、大翔 、玉山、卉翔4個督導區,則共用1位行政助理。但各督導區 成員,均依序為業務專員、副理、處經理、督導長。業務員 人數並未設限,督導區成員,均按業績獲取報酬而無底薪等 情,經張和復、蔡金茂證述在卷。本院審理時,張和復並證 稱:督導長晉升,依固定辦法是看達成的業績,但一般還做 不太到,就討了等語。方重亦證稱略以:我那邊有4、5個處



經理,很多處經理想升督導長。符合規章就可升督導長。升 督導長,公司有規定。比如1個處,再推到兩個處,業績到 一個程度,可升督導長。處的成立,要自己去叫人,自己發 展。加自己本身,成立3個處可升督導長。要成為督導長要 發展「處」,要發展「處」則須找業務員。成立再跟公司講 地點,看公司怎麼處理。「處」的成立,公司有規定,一開 始進來是業專,業專做到規定件數後,可升副理。副理下面 一定會有1、2個業專。副理若升處經理,原來下面的業專就 可升副理等語(109年4月16日下午筆錄)。㈢、從而,集團全靠督導區推廣業績,人員配置於各督導區,總 部僅3、4位行政人員,各區為繫情集團最重要單位,至為明 確。而督導長例如方重要管4、5個處經理,顯然不是一般業 務員可相比擬。
三、督導長須管理督導區之人事:
㈠、督導區之行政助理部分:各督導區配置之行政助理,雖由總 公司支薪(如前述)。且證人蔡金茂並稱:行政助理由總公 司決定任用及至總公司訓練、實習(109年2月20日上午筆錄 )。然本院審理時,劉玉山證稱:屏東卉翔、大翔、玉山、 主祐督導區共用1位行政助理。我擔任督導長期間,因為原 本助理離職而新聘助理。由總公司對外招攬,約有4、5個人 拿履歷表來應徵,我們有先告知總公司有哪些人應徵,我們 4位督導長一起與應徵者面談,協助篩選比較適合的助理, 最後只共同提報1位較理想的人給總公司決定等語(109年2 月20日上午筆錄)。就上開證述,被告羅卉姍亦僅稱「最後 我們共同決議的有2位」,而未否認「確由4位督導長一起面 談應徵者」(109年2月20日上午筆錄)。除此,徐文龍雖稱 :行政助理的任用,最後是由公司決定,聘任後經公司培育 1、2天,由總公司行政人員教他,契約要怎麼KEY、每個月 怎麼計算、統計佣金換算。但亦證稱:「(針對你的督導區 行政助理當初在招募、應徵及決定過程)我到屏東接了吳基 榮督導區時,是我去招募的。」等語(109年2月20日上午筆 錄)。況且張和復證稱:督導區行政人員,是他們請人的, 要請何人由督導長自己決定,比如已就職之人他認為不妥, 我會跟他說把那個人辭退,再重新請1個人等語(109年2月 13日上午筆錄)。堪信,各督導區之行政助理,雖由總公司 聘用支薪及作初步訓練,但任用前,係由各區督導長協助篩 選。應聘及續任與否,總公司會依循各區督導長意見。㈡、督導區之業務員部分:各督導區內的業務員總人數,並無限 制。又督導長、處經理、業務專員,均得找人擔任業務員等 情,固經蔡金茂、劉玉山、徐文龍羅卉姍於本院審理時證



述明確。蔡金茂並稱:總公司不會指派業務員給督導區,而 由各督導區自行找業務員,督導區進用業務員,不必經過總 公司同意,但會寫報聘書送到總公司,因為業務員沒底薪, 作不出業績會自行離職,無須開除等語。張和復亦稱:督導 區業務員的任用,督導長決定後再回報給我們,要用多少人 督導長就可以決定等語(109年2月13日上午筆錄)。但酌以 本院審理時,蔡金茂證稱:業務員要升副理、處經理、督導 長,都要總公司審核,名單由督導長先初報,再由總公司做 最後決定等語(109年2月20日上午筆錄)。及劉玉山證稱: 處經理等其他人所找的新進業務員,我們(督導長)會特別 提醒不要貪取客戶資金,會先見面聊一聊,看印象好不好, 會提醒引薦人說這個人的人品怎麼樣,假如OK,我們再報公 司等語(109年2月20日上午筆錄)。暨徐文龍證稱:「(以 你的督導區來說的話,處經理或業務所找進來的業務,你接 下來會怎麼做?)就是教他怎麼銷售」等語(109年2月20日 上午筆錄)。李慶鎮證稱:督導區要聘僱多少業務,由督導 長統籌辦理等語(109年4月16日下午筆錄)。堪信進用業務 員雖非專屬於督導長之權力,但確屬於各督導區自辦的重要 事務。區內進用之新業務人員,督導長會先面談注意人品, 及初步教導銷售知識。除此,督導區內人員晉升,也由督導 長提報予公司。
四、督導長須管理督導區之日常事務及業績:
㈠、每個督導區,公司派任1位助理,協助總公司的會計,客戶 所繳之生活契約款項,雖匯入總公司帳戶。但由各督導區助 理先將業績入帳,再彙總給總公司會計。例如卉翔督導區的 業績,該區助理或業務員會協助客戶匯錢,匯錢後要通報總 公司,總公司看到入帳才做契約書等情,業據張曼瑜證述( 109年2月13日上午筆錄)。除此,劉玉山證稱:報表是助理 製作,再彙整給總公司(助理將業績整理完之後要給你看過 ,再回報給總公司嗎?)原則上會知會,然後再報給總公司 。(你要審核看助理寫的對不對嗎?)對,只是會看看有沒 有統計錯誤,然後再回報給總公司等語(109年2月20日上午 筆錄),堪信督導長要先審閱該區助理所作報表。㈡、督導區行政經費之支用:總公司會撥行政經費給督導區,業 經張和復徐文龍李慶鎮、劉玉山陳明在卷。酌以:①、 證人劉玉山證稱:公司所撥經費,是在督導區助理那邊;( 針對費用要做什麼使用或做什麼,這些是由督導長來做決定 嗎?)對,會研究。我們督導長會決定,我們業務會研究辦 什麼活動,最終決定權當然是督導長,沒有超過額度的話, 不用報告總公司,例如給我們1萬,1萬內可以花,超過才會



向總公司報備。但經費很微薄,有些督導區舉辦活動,業務 員要自己出錢等語(109年2月20日上午筆錄)。②、徐文龍 證稱:公司按單位績效,撥發辦公費用到單位行政助理處。 單位辦活動,原則上以這金額拿捏,辦活動後,用發票跟公 司核銷。假設這個月有1萬元,我會跟單位主管說上個月績 效比較好,我們這個月是不是來辦些活動。(撥下來這筆錢 究竟如何運用,是不是由區域的主管來做初步的決定?)決 定權當然是我跟單位的幾個主管一起溝通。(錢下來之後, 你們各區的督導長會決定怎麼運用,但是你們會先去跟其他 員工商量,然後就由督導長決定?)對等語(109年2月20日 筆錄)。③、李慶鎮證稱:督導區的行政費用支出,是實報 實銷,公司匯給行政助理,行政助理拿出收據或發票去跟公 司核銷等語(N109年4月16日下午筆錄)。堪信總公司按業 績撥給各督導區自行運用之經費,金額雖不多,但督導長有 權決定該筆經費之用途。
㈢、各督導區為開發業績,經常舉辦活動及教育訓練,並由督導 長協調統籌辦理:本院審理時,①、蔡金茂證稱:督導區的 教育訓練,1星期禮約2到3次,各區、總公司都會安排。內 容包括生活契約、禮儀服務、義山骨罐等集團之商品及服務 。也可能講財經、最新報導、老人化社會等問題。講師多為 業務員同仁,誰做的久或業績較好,請他來分享怎麼做。也 有舉辦現有或可能之潛在客戶參與之活動等語(109年2月20 日上午筆錄)。②、劉玉山亦稱:各督導區招攬客戶,會舉 辦軟性例如卡拉OK、聯誼、半日遊、1日遊的活動。各督導 區會自行規劃,沒經費就由參加的人自備費用。督導區也會 辦員工教育訓練,但不強制,員工想來就來。教育訓練的內 容,就是業務要怎麼推廣、怎麼與民眾溝通、解說產品的特 色、生前契約及生活契約等集團商品、國際間新聞大事、投 資理財、個人生活心得、養生,在教育訓練時都會提到等語 (109年2月20日上午筆錄)。③、徐文龍證稱:督導長在單 位,其實跟我的方式一樣,就是在單位裡面辦活動、找客戶 或業務一起凝聚士氣,做這些工作。(督導長要負責督導區 的教育訓練嗎?)這本來就是督導長要做的事情。督導區會 各自進行員工教育訓練,教育訓練談的事情蠻廣,除了業務 概念,比如金融行業、戶外活動、客戶餐聚等語(109年2月 20日上午筆錄)。④、李慶鎮證稱:督導區聘僱業務、辦訓 練活動,是由督導區的督導長統籌辦理(109年4月16日下午 筆錄)。⑤、羅卉姍證稱:我們單位開會決議每月或每季辦 活動及邀客戶.我都聽大家意見等語(109年4月16日下午筆 錄)。綜據上開證述,足見各督導區為了開發業績,而經常



由督導長協調,舉辦活動及教育訓練。
五、督導長須整合督導區內成員意見,於年初預擬各區下年度業 績及營運計畫;暨於每月督導長會議,討論各區當月業績, 並預擬下個月業績與計畫:
㈠、督導長須預擬各督導區之下年度業績及營運計畫:本院審理 時,檢察官所提示之「103年1月24日召開103年全年度營運 計畫」公告,已載明參加對象為各單位督導長(證據八卷62 頁)。而:①、就上開年度營運計畫公告,李鎮慶雖稱;包 括繫情集團3家公司之業績。但就該紙公告,李慶鎮亦稱: 發文下來,我們要集結督導區主管,看下1年度要做多少業 績。就是每個督導區提出區的計畫,彙整到公司變成整個公 司的年度營運計畫。開會前,先集合單位之業務、副理、處 經理,看業務大概多少,我統計後,我就先交到總公司,總 公司規劃明年營運計畫時,會看我們下年度計畫是不是達到 公司要求,如果沒達到公司要求,會在那次營運計畫當中提 出來。因為要開營運計畫,所以單位會先召集所有業務員, 抓出大約的業績數字,然後去開營運會等語(109年4月16日 下午筆錄)。②、就年度營運會議,徐文龍亦證稱:1年1次 ,召集督導長,但處經理也可列席,各單位預計及擬定自己 的年度目標後,總公司彙整,再正式發文,說公司在未來年

1/16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錠煜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繫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