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8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 理 人 陳振盛
債 務 人 羅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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