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5號原 告 林鈺雯 訴訟代理人 羅惠珍 蘇明道律師 錢冠頣律師被 告 王清風 王金源 陳水貫 陳朝旺 陳登成 陳坤山 方金山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方天賜 被 告 王寶山 王全福 林水盛 王水木 王水義 王全成 陳彥學 陳彥致 王濬騰 張金海 張金容 林金車 王朝彥 王朝建 王楊金梅 林玉靜(即林昆璉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美(即林昆璉之承受訴訟人) 王士鐘(即王溪水之承受訴訟人) 王秀花(即王溪水之承受訴訟人) 王秀琴(即王溪水之承受訴訟人) 王秋月(即王溪水之承受訴訟人) 高傳貴(即王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高惠文(即王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高紛青(即王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高梅羚(即王秀枝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其中附表一「分割後分得位置及面積」欄位關於王清風、王楊金梅所分得之編號D部分土地面積之記載,應更正為「325平方公尺」。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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