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87號原 告 陳慧香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被 告 李訓滄 曹珮琪 李訓忠 蕭森元 蕭森仁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郭國正 郭國亮 李應朗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張雅蘋律師 許淑玲律師被 告 鄭憲宗 鄭憲明 陳宥榛 蕭玉鳳 林廷原 陳淑真(即陳莊悅之繼承人) 陳成鐘(即陳莊悅之繼承人)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季蘭(即陳莊悅之繼承人)被 告 陳妙仁(即陳莊悅之繼承人) 陳淑慧(即陳莊悅之繼承人)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碧玉(即陳莊悅之繼承人)被 告 李訓然(即李訓諭之繼承人) 陳冠原(即陳德明之繼承人) 李春木 鄭憲彰 周淑禎(即林廷洋之繼承人) 林育正(即林廷洋之繼承人) 林仲康(即林廷洋之繼承人)受 告知人 桃園信用合作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撤回起訴, 須待被告同意原告撤回起訴,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 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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