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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87號
TYDV,108,重訴,387,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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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原   告 陳慧香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   告 李訓滄 


      曹珮琪 


      李訓忠 
      蕭森元 

      蕭森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郭國正 

      郭國亮 

      李應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張雅蘋律師
      許淑玲律師
被   告 鄭憲宗 
      鄭憲明 


      陳宥榛 

      蕭玉鳳 

      林廷原 

      陳淑真(即陳莊悅之繼承人)


      陳成鐘(即陳莊悅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季蘭(即陳莊悅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妙仁(即陳莊悅之繼承人)

      陳淑慧(即陳莊悅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碧玉(即陳莊悅之繼承人)

被   告 李訓然(即李訓諭之繼承人)

      陳冠原(即陳德明之繼承人)

      李春木 

      鄭憲彰 
      周淑禎(即林廷洋之繼承人)


      林育正(即林廷洋之繼承人)

      林仲康(即林廷洋之繼承人)

受 告知人 桃園信用合作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撤回起訴, 須待被告同意原告撤回起訴,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 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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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