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274號
PCDV,109,司促,35274,20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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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2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黃文彥 
債 務 人 巫振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叁仟陸佰叁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另按逾期第一個月叁佰元,第二個月肆佰元,第三
  個月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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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