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727號
PCDV,109,司促,33727,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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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27號
債 權 人 李慧君 

債 務 人 金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家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陸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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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