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344號
CHDM,105,訴,344,20201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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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二、樺勝部分)
                   105年度訴字第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訴訟參與
第 三 人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英守
法人 訴 訟
代 理 人 陳炳南




被   告 陳炳南 年籍同上
      林余擱





      林政諭




      趙冠至




前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楊大德律師(109年6月18日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第2913號、第3853
號、第3854號、第4928號、第4929號、第5698號、第5800號、第
5882號、第5883號起訴書),並經本院職權裁定通知第三人參與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炳南林余擱林政諭趙冠至之宣告刑如附表一「宣告刑主文(含沒收)」欄所示。
陳炳南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趙冠至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林余擱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林政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三至八),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沒收,依序如附表一編號三、四、七之「宣告刑主文(含沒收)欄」所示。
參與人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附表一編號一、二、五、六、八部分,不予沒收。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部分,無罪。
陳炳南林余擱林政諭趙冠至,被訴參與「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斗六汽車保養廠建工程」詐欺部分,無罪。林政諭被訴參與「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部分,無罪。 事 實
一、陳炳南為址設彰化縣○○鄉○○村○○○○路0號之樺勝環 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勝公司)之創始元老,也是董 事兼總經理,負責樺勝公司之業務及財務,趙冠至為樺勝公 司董事長趙英守之子,擔任樺勝公司廠長,負責樺勝公司廠 區內之事務。陳炳南趙冠至前於民國(下同)97年1月起 至102年11月止,因將處理爐碴產生廢棄物污泥之數量與去 處,接續網路方式不實申報,102年間經檢察官偵辦,起訴 後,於104年8月27日經本院103年訴字第141號刑事判決,陳 炳南、趙冠至共同申報不實,均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此部分被告與檢察官均未上訴 ,104年9月22日確定。陳炳南趙冠至均於105年1月4日繳 納科罰金執行完畢(陳炳南趙冠至於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五 、七、八部分犯行在105年1月4日以後,故均構成累犯)。 林余擱為樺勝公司之業務經理,曾於101年間犯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案件,104年10月28日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



偵字第6434號、9019號、103年度偵字第9702號、104年度偵 字第8412、第977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二年期間為104 年11月9日至106年11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未構成 累犯)。
二、樺勝公司於89年12月7日設立,主要係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 業,至少從100年7月29日獲得彰化縣政府環保局許可各種廢 爐碴之再利用登記。向各煉鋼廠收取的事業廢棄物包括R-12 01 廢鑄砂、R-1204 感應電爐爐碴 (石)、 R-1205 化鐵爐 爐碴 (石)、R-1207 旋轉窯爐碴(石)、R-1209 電弧爐煉 鋼爐氧化碴 (石)、 R-1210 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 (石)。 嗣樺勝公司因有大量滯銷廢爐碴,樺勝公司之廠長趙冠至( 即趙英守之子)乃於100年間向陳炳南提議成立混凝土廠, 經陳炳南認可,於100年10月21日成立樺勝公司二廠,開始 從事預拌混凝土製造業,由趙冠至任混凝土廠廠長,綜理廠 內工作、人事調整及生產線。樺勝公司因此區分一廠、二廠 ,一廠為廢棄物再利用處理廠(下稱樺勝再利用廠),二廠為 預拌混凝土廠(下稱樺勝混凝土廠),前開兩廠之所有財務由 陳炳南綜理,並由陳炳南監管樺勝混凝土廠,趙冠至需向陳 炳南報告樺勝混凝土廠之業務,且所有之合約書(包括混凝 土買賣合約書),均需送交陳炳南過目。樺勝再利用廠自上 游煉鋼廠運回之各種爐碴,經過破碎、磁選、篩分(析)等 程序後再利用。將爐碴再利用成可充作非結構性混凝土之粗 、細骨材粒料,再將此骨材粒料運至樺勝混凝土廠拌合預拌 混凝土。林余擱於101年3月1日任職於樺勝公司,後擔任業 務經理,負責樺勝混凝土廠混凝土之拓展業務,並在陳炳南 之授權範圍內,對外報價。林政諭林余擱之子,於102年4 月2日起任職於樺勝公司(勞保是從102年4月2日起掛在樺勝 公司關係企業「鈺長科技有限公司」底下),林政諭負責樺 勝混凝土廠之品管、混凝土配比送審資料之製表及混凝土圓 柱及鑽心試體之現場採樣、送驗。
三、陳炳南趙冠至林余擱林政諭均明知樺勝再利用廠所產 出之各種爐碴粗細粒料、廢鑄砂,僅能使用於「非結構性」 預拌混凝土中,然因知悉樺勝再利用廠所產出之廢爐碴粗、 細骨材粒料,所拌出之預拌混凝土之抗壓強度,可達到與天 然石材粗細骨材粒料之預拌混凝土之強度相當,且目前政府 機關發包之公共工程,若是渠道之公共工程,其澆灌在大底 時,只要上游一放水下來,立刻淹沒渠道,業主或監造人員 並不會去抽驗大底,認有機可趁,竟基於共同詐欺犯意聯絡 (即附表一編號一、二;唯獨林政諭於附表一編號一工程進 行時尚未到職,沒有參與),或竟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犯意聯絡(即附表一編號三至八),由陳炳南授意 ,以前開處理過之爐碴充作預拌混凝土之粗細骨材粒料,於 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承攬(得標)廠商,招攬生意,隱瞞該 公司所拌合之預拌混凝土摻有爐碴,並出具材料試驗書,編 號二、三、四工程記載粗細骨材來自於「大安溪」,編號八 工程記載粗細骨材來自於「大甲溪」「西螺溪」,或出具品 質保證書保證符合國家標準。致使各承攬(得標)廠商、發包 機關(業主)誤認樺勝公司所拌合之預拌混凝土係以天然石為 粒料,而陷於錯誤,遂向樺勝公司購買2,000磅、2,500磅、 3,000磅、4,000磅之預拌混凝土,澆灌於附表一所載之結構 物上,並陸續支付混凝土款給樺勝公司。
四、本工程之標案工程名稱、機關名稱即業主、得標廠商、決標 金額、開工與竣工日期、供應混凝土時間、樺勝公司取得詐 欺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
五、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起訴對象之特定:
┌─────┬───┬───────────┬─────┬────────┬───┐
│標案程名稱│起訴書│起訴書第171頁附表二 │論罪法條欄│起訴事實欄,即起│本院認│
│ │第171 │「詐欺方法與行為分擔」│記載 │訴書第26頁以下記│定起訴│
│ │頁附表│欄所寫 │ │載 │之對象│
│ │二「涉│ │ │ │ │
│ │案行為│ │ │ │ │
│ │人」欄│ │ │ │ │
│ │所寫名│ │ │ │ │
│ │字 │ │ │ │ │
├─────┼───┼───────────┼─────┼────────┼───┤
│南寮巷支線│陳炳南│..陳炳南指示趙冠至與鋐│按被告【陳│【陳炳南趙冠至│ │
│農路改善工│趙冠至│耀公司接洽,並隱瞞樺勝│炳南、趙冠│、林佘擱、林政諭陳炳南
│程 │ │公司所拌合之預拌混凝土│至、林余擱│】均明知樺勝再利│趙冠至
│ │ │,係以六分、三分之氧化│、林政諭】│用廠所產出之六分│林余擱
│ │ │石及氧化砂為粗細骨材粒│於附表二編│氧化石、三分氧化│林政諭
│ │ │料... │號1至4之行│石、氧化砂,僅能│ │
├─────┼───┼───────────┤為後,刑法│使用於非|結構性 │ │
│漢寶村八洲│陳炳南林余擱陳炳南之經營策│已於103年6│預拌混凝土之粗細│ │
│排水支線堤│趙冠至│略,向金聯合公司之工務│月18日,經│骨材粒料..... │ │
│岸改善工程│林余擱│經理..招攬..由林政諭製│總統以華總│竟三人以上共同意│ │
│ │林政諭│作骨材來源為「大安溪」│一義字第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
│ │ │之配比設計報告書....趙│0000000000│,基於詐欺之犯意│ │




│ │ │冠至指示不知情調度員..│號令修正..│聯絡..,且均知悉│ │
│ │ │.依其設計之混凝土配比 │同月20日施│樺勝公司未向主管│ │
│ │ │出料 │行..是被告│機關申請領有廢棄│ │
├─────┼───┼───────────┤【陳炳南、│物處理許可文件,│ │
│五福圳進水│陳炳南林余擱陳炳南之經營策│趙冠至、林│依法不得從事廢棄│ │
│口導水路災│趙冠至│略,向品榮公司..招攬生│余擱、林政│物之處理業務,竟│ │
│害復建工程│林余擱│意..由林政諭製作骨材來│諭】就附表│共同基於最終處理│ │
│ │林政諭│源為「大安溪」之配比設│二編號1至4│一般事業廢棄物電│ │
│ │ │計報告書等送審..由趙冠│所為,均係│弧爐煉鋼爐碴之犯│ │
│ │ │至指示不知情調度員. . │犯刑法第 │意聯絡,由陳炳南│ │
│ │ │依其設計之混凝土配比出│339條1項之│授意樺勝公司之預│ │
│ │ │料 │詐欺取財、│拌混凝土售銷策略│ │
├─────┼───┼───────────┤廢棄物清理│除私人民房之外,│ │
│龍井大排山│陳炳南陳炳南指示趙冠至與品榮│法第46條第│均可以前開六分氧│ │
│腳排水閘門│趙冠至│公司接洽...再由不知情 │4款未領有 │化石、三分氧化石│ │
│改善應急工│ │之品管劉學穎製作骨材來│廢棄物處理│、氧化砂充作結構│ │
│程 │ │源為「大安溪」之配比設│許可文件而│性預拌混凝土之粗│ │
│ │ │計報告書等送審資料提供│從事廢棄物│細骨材粒料,而後│ │
│ │ │予品榮公司送交左揭業主│處理罪嫌,│於【附表二所示之│ │
│ │ │審核,待業主審核通過後│請從一重之│時間,向附表二承│ │
│ │ │,由趙冠至指示..拌合機│廢棄物清理│攬(得標)廠商攔│ │
│ │ │手..其設計之混凝土配比│法第46條第│所示之承攬薇商,│ │
│ │ │出料 │4款未領有 │招攬生意..】 │ │
│ │ │ │廢棄物處理│ │ │
│ │ │ │許可文件而│ │ │
│ │ │ │從事廢棄物│ │ │
│ │ │ │處理罪處斷│ │ │
│ │ │ │。 │ │ │
├─────┼───┼───────────┼─────┤ │ │
│黎明社區污│陳炳南林余擱陳炳南之經營策│附表二編號│ │ │
│水處理廠污│趙冠至│略,向康潔公司..招攬生│5至8所為,│ │ │
│水設施改善│林余擱│意..再由林政諭製作骨材│均分別係犯│ │ │
│工程(含完 │林政諭│來源為「大甲溪」、「西│刑法第339 │ │ │
│後三年試運│ │螺溪」之配比設計報告書│條之4第1項│ │ │
│轉) │ │等送審... 由趙冠至指示│第2款之三 │ │ │
│ │ │不知情調度員..拌合機手│人以上共同│ │ │
│ │ │..依其設計之混凝土配比│詐欺取財、│ │ │
│ │ │出料 │廢棄物清理│ │ │
├─────┼───┼───────────┤法第46條第│ │ │
│大竹社區安│陳炳南林余擱陳炳南之經營策│4款未領有 │ │ │




│溪東路51巷│趙冠至│略...再由林政諭製作預 │廢棄物處理│ │ │
│旁排水環境│林余擱│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予日│許可文件而│ │ │
│改善工程 │林政諭│利公司,之後由趙冠至指│從事廢棄物│ │ │
│ │ │示不知情調度員..拌合機│處理等罪嫌│ │ │
│ │ │手..依其設計之混凝土配│... │ │ │
│ │ │比出料 │附表二編號│ │ │
├─────┼───┼───────────┤7被告【陳 │ │ │
│104年沙鹿 │陳炳南林余擱陳炳南之經營策│炳南、林余│ │ │
│站小給水路│趙冠至│略...而後林政諭以合生 │擱、趙冠至│ │ │
│改善工程 │林余擱│混凝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政諭】│ │ │
│ │林政諭│之名義(此工程樺勝公司 │巳著手於行│ │ │
│ │ │委由合生混凝土公司代為│為之實行而│ │ │
│ │ │出料)製作「104年度八寶│未遂,請均│ │ │
├─────┼───┤站轄,小給水路改善工程│依刑法第25│ │ │
│104年度八 │陳炳南│」,骨材來源為「大甲溪│條第2項之 │ │ │
│寶站轄,小│趙冠至│」、「西螺溪」之配比設│規定,減輕│ │ │
│給水路改善│林余擱│計報告書等送審資料,另│其刑 │ │ │
│工程 │林政諭│由林政諭以樺勝公司名義│ │ │ │
│ │ │製作「104年沙鹿站小給 │ │ │ │
│ │ │水路改善工程」之混凝土│ │ │ │
│ │ │配比設計報告書..由趙冠│ │ │ │
│ │ │至指示不知情調度員. . │ │ │ │
│ │ │拌合機手...依其設計之 │ │ │ │
│ │ │混凝土配比出料 │ │ │ │
├─────┼───┼───────────┤ │ │ │
│南都汽車股│陳炳南林余擱陳炳南之經營策│ │ │ │
│份有限公司│趙冠至│略,向振揮公司..招攬生│ │ │ │
│斗六汽車保│林余擱│意...將混凝土澆灌於左 │ │ │ │
│養廠新建工│ │揭工程之地基打底(PC)、│ │ │ │
│程 │ │1樓地坪、3、4樓樓地板 │ │ │ │
│ │ │。 │ │ │ │
└─────┴───┴───────────┴─────┴────────┴───┘
二、證據能力:
㈠選任辯護人林春榮律師表示:監聽譯文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 外陳述,為傳聞證據,故不同意監聽譯文證據能力。也不同 意林秀玲、王佳瑋陳志豪林瑞峰洪淑真、翁昶明於警 偵訊中陳述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二P.38)。 ㈡然查,監聽譯文是從監聽光碟片原物衍生來的證據,除非是 要爭執譯文的正確性,並請求播放原音比對,否則監聽譯文 不必然是傳聞證據。監聽譯文可能是被告本人自己的陳述,



被告自己的陳述只有任意性問題,沒有傳聞證據問題。而被 告以外之人監聽過程中所說的內容,確實有可能是傳聞,但 這是指在監聽中敘述「某人某時在某地做了某事」,這是對 於過去發生事實描述,如果在電話中描述過去的事實,確實 是傳聞。但如果不是描述過去的事實,而是表達現在的感受 ,現在對事情的看法,電話中對另一方的要求命令等,這並 不是傳聞證據。本院下列引用之通訊監察譯文,既然律師沒 有否認譯文的正確性,也沒有請求播放光碟,而且本院所引 用的並不是對話人對於過去一件事實的描述,而是對話人當 下的感受與表達,故無傳聞問題。至於辯護人爭執證人林秀 玲、王佳瑋陳志豪林瑞峰洪淑真、翁昶明於警偵訊中 未具結之陳述之證據能力,本院同意捨棄不用。 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係屬 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 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之權,證人且須具結,而 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 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 職是,本件下列引用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以證人身分予以訊 問,並經依法具結在卷,且無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 法取供之情形,亦查無證據顯示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是揆諸 前揭說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㈣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同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 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據以認定事實之 傳聞證據,被告及公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不爭執 而未曾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並無出於非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 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揆諸前開說明,依 法均有證據能力。
㈤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



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 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 據。
三、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 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 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 為,他人因而取得。」。查本件被告陳炳南林余擱、林政 諭、趙冠至因涉詐欺、加重詐欺等犯行,各營造廠是將混凝 土價款以匯款或以支票交給「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經由「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帳戶取得混凝 土價款。雖然被告「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之法人罰金刑部分被起訴,但是就刑法詐欺、加 重詐欺部分,並未被起訴。「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3款規定之不當取得犯罪所得 之人,且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已經依職權裁定命樺 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英守)參與沒收程序( 本院卷P.163),參與人樺勝公司已經委由代理人陳炳南 到庭參與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1第1項前段)。貳、關於爐碴的性質與法令:
一、爐碴的來源與規範
㈠爐碴是煉鋼業的事業廢棄物,但是因為製程不同或煉鋼方法 不同,有細分為幾種煉鋼後的廢棄物。樺勝公司於100年7月 29日發文給彰化縣政府環保局,申請【再利用登記】申請再 利用項目,包括:
┌───────────────┐
│R-1201 廢鑄砂 │
│R-1204 感應電爐爐碴 (石) │
│R-1205 化鐵爐爐碴 (石) │
│R-1207 旋轉窯爐碴(石) │
│R-1209 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 (石)│
│R-1210 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 │
└───────────────┘
(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㈩P.64) ㈡樺勝公司又於101年4月2日向彰化縣政府,提出申請「再利 用者登記檢核表」,經縣政府101年4月30日許可使用如下爐 碴(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㈩P.70)(本院卷㈣第76頁) 。申請使用:
┌─────────────────┐
│R-1201 廢鑄砂 │




│R-1204 感應電爐爐碴 (石) │
│R-1205 化鐵爐爐碴 (石) │
│R-1207 旋轉窯爐碴(石) │
│R-1209 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 (石) │
│R-1210 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 (石) │
│R-0502 石材廢料。 │
└─────────────────┘
㈢樺勝公司後來陸續都有向彰化縣政府環保局申請再利用登記 ,時間為102年3月26日至104年3月26日,為期兩年,(105 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㈩P.91)(本院卷㈣P.89、P.151)。 樺勝公司後來還獲得二份綠建材標章證書。即①【內政部- 綠建材標章證書字號:GBM0000000】,103年12月26日核發 、產品名稱:混凝土粒料(電弧爐煉鋼氧化爐碴再生【細】 粒料),有效期限103年12月26日至106年12月25日(見105 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153;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 .137-1)。及②【內政部-綠建材標章證書字號:GBM01008 95】,103年12月26日核發、綠建材標章證書、產品名稱: 混凝土粒料(電弧爐煉鋼氧化爐碴再生【粗】粒料),有效 期限103年12月26日至106年12月25日(105偵字第2913號卷 一之一P.154: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37 -1)。 ㈣雖然綠建材標章上沒有寫清楚「混凝土粒料」是哪一種混凝 土?是否包含結構性混凝土?經查:
⒈101年4月10日樺勝公司,向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提出產品說 明書上載明「本公司為爐碴公告再利用事業,產出產品為「 砂石及瀝青混凝土粒料」及「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等 ,其中砂石規格又可分:三分石(粒徑為約8-15mm)及六分 石(粒徑約12 -26mm)(見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㈩P.68 )(本院卷㈣P.88),樺勝公司已經說明自己是經營非結構 性混凝土。
⒉103年4月21日下午5:23,由經濟部工業局資源化產業資訊服 務中心,寄電子郵件給樺勝公司主管「黃進修」,有關可以 使用爐碴生產的「非結構性混凝土」,可用在哪些產品? ┌──────────────────────────┐
│本中心答覆如下: │
│經查內政部營建署「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已明確定義「結│
│構性混凝土」係指具有結構功能之混凝土...有鑑於爐碴種 │
│類眾多,其再利用用途亦不盡相同。倘擬應用於水溝工程、│
│河堤改善工程、擋土牆邊坡工程之低強度控制性材料CLSM使│
│用,應遵循再利用管理方式規範,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
│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低強度控制性材料(CLSM)應不屬於水泥製品。 │
└──────────────────────────┘
(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㈢P.223) 所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並不是國家標準 的特別法。而是要先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後,再去符合其他CNS國家標準。
⒊本件案發之後,因為還原爐碴惡名昭彰,樺勝公司甚至於 106年2月19日通過之再利用登記事項內,根本就沒有「 R-1210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這一項(見106年2月19日 再利用登記表,本院卷㈣P.72),所以樺勝公司人員都知道 還原爐碴有品質與安全上顧慮,所以乾脆都不收了。 ㈤因為廢爐碴來自於各煉鋼廠,是煉鋼產出的事業廢棄物,而 且事業廢棄物送到再利用廠,是要逐筆申報給環保署的,經 本院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查,如下六家煉鋼廠所產出各種 廢爐碴,於「100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申報流向「 樺勝公司」的數量統計如下(列印於本院卷㈩):┌──────┬──────────────────────────────────┐
│ │101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送到樺勝公司之再利用廢棄物 │
│ ├────┬────┬────┬────┬────┬────┬────┤
│ │R-1201 │R-1204 │R-1205 │R-1207 │R-1209 │R-1210 │電弧爐煉│
│ │廢鑄砂 │感應電爐│化鐵爐爐│旋轉窯爐│電弧爐煉│電弧爐煉│鋼爐碴( │
│ │ │爐碴(石)│碴(石) │碴(石)│鋼爐氧化│鋼爐還原│石)(此代│
│鋼鐵廠 │ │ │ │ │碴(石) │碴(石) │碼101/08│
│ │ │ │ │ │ │ │/01起停 │
│ │ │ │ │ │ │ │用) │
├──────┼────┼────┼────┼────┼────┼────┼────┤
│東和鋼鐵企業│ │ │ │ │107980.5│33991.9 │3275 │
│股份有限公司│ 0 │ 0 │ 0 │ 0 │公噸 │公噸 │公噸 │
│(臺北市中山│ │ │ │ │ │ │ │
│區長安東路1 │ │ │ │ │ │ │ │
│段9號6樓) │ │ │ │ │ │ │ │
├──────┼────┼────┼────┼────┼────┼────┼────┤
│豐興鋼鐵股份│ 0 │ 0 │ 0 │ 0 │561315 │156448.3│149539.3│
│有限公司(臺│ │ │ │ │ 公噸 │公噸 │公噸 │
│中市后里區墩│ │ │ │ │ │ │ │
│北里9鄰甲后 │ │ │ │ │ │ │ │
│路1段998號)│ │ │ │ │ │ │ │
├──────┼────┼────┼────┼────┼────┼────┼────┤
│慶欣欣鋼鐵股│ │ │ │ │116745.1│42981.22│40451.78│
│份有限公司(│ 0 │ 0 │ 0 │ 0 │公噸 │公噸 │公噸 │




彰化縣伸港鄉│ │ │ │ │ │ │ │
│溪底村工西二│ │ │ │ │ │ │ │
│路2號) │ │ │ │ │ │ │ │
├──────┼────┼────┼────┼────┼────┼────┼────┤
│揚鋼鑄造股份│562.91 │ │317.4 │ │ │ │ │
│有限公司(臺│公噸 │ 0 │公噸 │ 0 │ 0 │ 0 │ 0 │
│中市豐原區水│ │ │ │ │ │ │ │
│源路115巷68 │ │ │ │ │ │ │ │
│弄35號) │ │ │ │ │ │ │ │
├──────┼────┼────┼────┼────┼────┼────┼────┤
│台灣鋼聯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彰│ 0 │ 0 │ 0 │262396.6│ 0 │ 0 │ 0 │
│化縣伸港鄉彰│ │ │ │公噸 │ │ │ │
│濱工業區線工│ │ │ │ │ │ │ │
│北一路36號)│ │ │ │ │ │ │ │
└──────┴────┴────┴────┴────┴────┴────┴────┘
㈥檢察官搜索扣押到樺勝公司內部的101年以來的統一發票紀 錄,公司開出去的統一發票有很多是開給鋼鐵廠,品名項目 ,有很多是「廢鑄砂回收」「氧化碴」「還原碴」「爐碴處 理費」等,以101年為例,將廢鑄砂回收一公噸要收費5500 至15000元,氧化碴回收一公噸要收費380元至580元,還原 碴回收一公噸要收費470元至730元(見本院卷P.75以下) ,所以廢鑄砂最難處理,價格開價最高,還原碴顯然比氧化 碴難處理,所以收費高一點。
㈦被告陳炳南於105年1月27日09:49:38以0000000000與友人 00-0000000對話中,針對最近有混凝土業者對同業有人使 用爐碴提出抗議,陳炳南就說「抗議什麼?」友人說「抗議 有一些人去蓋房子都生青春痘啊!」,陳炳南說「那本來就 不能拿去蓋房子,本來規定就不能拿去蓋房子」,可知樺勝 公司人員對於爐碴摻進結構混凝土的損害,知之甚詳(見本 院卷通訊監察譯文P.200)。
㈧被告林余擱於105年1月22日上午10:58:49,以0000000000 受監聽手機與朋友0000000000的對話中,林余擱說「自來水 的都不能閃ㄜ..我們說白的」「喔.自來水的不能閃喔..都 要鑽心...」,朋友問「轉爐石不行喔?」,林余擱說「不 行啊!會膨脹阿!」「他轉爐石..阿阿..阿順他們現在都跟 人家用轉爐石..現在臺中好幾條都膨脹了」「你現在營建署 ..你上網跟他查再利用法規..轉爐石不行,我現在做公路局 的...他們顧問公司也叫我不能用轉爐石阿」(譯文見本院 卷P.297)。所以被告林余擱知道最好不要出貨給自來水



公司工程(即管線開挖後回填工程),因為自來水公司都會 鑽心抽驗,而且轉爐石會吸水膨脹,最好不要使用轉爐石, 其實樺勝公司向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回收了262396.6公噸 轉爐石,轉爐石能銷貨去哪裡,也是一大問題。二、再利用法令:
㈠附表一編號一樺勝公司出貨爐碴混凝土的時間甚早,從101 年3月16日起,應適用當時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 理辦法」。而當時適用之版本為民國100年9月16日經濟部經 工字第10004605730號令之版本,第三條附表:┌────┬────────────────────────────┐
│編號十一│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基本金屬製造業及金屬製品製造業或機械│
│、 │ 設備製造業在鑄造製程產生之廢棄鑄砂,包含集塵設備收集│
│廢鑄砂 │ 之粉末物質,其主要成分為二氧化矽(SiO2)、三氧化二鋁│
│ │ (Al2O3)及三氧化二鐵(Fe2O3)。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
│ │ 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鑄砂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磚瓦原│
│ │ 料、耐火材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
│ │ 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原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二) │
│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中│
│ │ 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
│ │ 核准使用廢鑄砂文件,始得向廢鑄砂產生者取用。】 │
│ │四、運作管理: │
│ │(一) 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原料、 │
│ │ 瀝青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及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 │
│ │ 材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及分選等處理。 │
│ │ ... │
│ │(五)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 │
│ │ 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十四│....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
│電弧爐煉│ 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鋪面工程(機場、道路│
│鋼爐碴(│ 、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
│石) │ 但鋪面工程之路基為土壤者,需先以其他工程材料隔離),│
│ │ 不得有直接接觸土壤致生與其混合改變土壤性質之再利用用│
│ │ 途。但不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僅限於水泥原料及水│
│ │ 泥製品原料。 │
│ │ │




│ │(二) 再利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氧化碴(石):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鋪面工程之基層或│
│ │ 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非結構性混凝│
│ │ 土粒料】原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 │
│ │2、還原碴(石):再利用用途除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外,應│
│ │ 經安定化處理措施。前述安定化係指為穩定爐碴之膨脹性,│
│ │ 將冷卻硬固之爐碴破碎後,使其與空氣及水接觸反應之行為│
│ │ 。 │
│ │... │
│ │(十一)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 │
│ │ 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十五│... │
│、感應電│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
│爐爐碴(│ 料、混凝土粒料或道路工程粒料原料。 │
│石) │.... │
│ │(一) 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混凝土粒 │
│ │ 料或道路工程粒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 │
│ │ 理。 │
│ │(四)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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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潔環境保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鋐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漢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