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文卿
代 理 人 林少尹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李秀莉、温國忠、温靖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秀莉、温國忠、温靖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補正温靖凱向富邦銀行簽署新台幣450 萬元之房屋貸款契
約書。
三、請說明是否曾向李秀莉、温國忠、温靖凱提起刑事告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