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412號
PTDV,109,司促,13412,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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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文卿 
代 理 人 林少尹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李秀莉温國忠温靖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秀莉温國忠温靖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補正温靖凱向富邦銀行簽署新台幣450 萬元之房屋貸款契
  約書。
三、請說明是否曾向李秀莉温國忠温靖凱提起刑事告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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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