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558號
PTDV,109,司促,11558,2020101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5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建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參佰肆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陳建行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
  ,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