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消小字,109年度,27號
TCEV,109,中消小,27,2020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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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消小字第2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袁振亞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陳寬
聰間消費糾紛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
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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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