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81號
原 告 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有田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 告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發現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無法送達被告公司址而未合法送達,被告法定 代理人亦已出境,是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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