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5年度,21號
IPCV,105,民專上,21,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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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鑫晶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凱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建國
被上訴人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被上訴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被上訴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威寶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被上訴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 光 律師 兼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初梅 律師
      吳詩儀 律師
      金若芸
被上訴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林威良 律師
上訴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
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所為之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
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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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