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54號
KSDV,109,司執消債更,54,20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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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
聲請人即債 徐建文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雅貞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債務人執行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附表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暨比 例以及分配金額誤植,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370613 36.62% 2930 424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265817 26.27% 2101 3047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375492 37.11% 2969 4305 債權總額 1,011,922 每期金額 8,000 11,600 1.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12年2月。 第二階段:自112年3月至72期還款期滿。 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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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