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846號
KSDV,109,司促,22846,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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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84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釔蓎(原名:李宜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釔蓎於民國92年03月20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4年12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參證物二﹞,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
  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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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