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凱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芳蓮
視同上訴人
即被 告 余楊芳美
楊學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7 萬2,2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