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698號
CHDV,109,司促,11698,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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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98號
債 權 人 吳文憲 
債 務 人 慈蓮蠟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飛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附表: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   票據號碼     │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
│001 │250,000元        │109年9月4日      │6%    │BU0000000       │
├──┼────────────┼───────────┼─────┼───────────┤
│002 │250,000元        │109年9月7日      │6%    │BU0000000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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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慈蓮蠟燭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