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198號
CHDV,108,訴,1198,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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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98號
原   告 林國正 
被   告 徐詠詳(即徐正富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阮竹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徐詠詳為被告徐正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徐正富於 本院繫屬中之民國108 年10月22日死亡,其與配偶阮竹莉早 於102 年10月9 日離婚,故被告徐正富之繼承人為其子徐詠 詳。而徐詠詳生於96年9 月2 日,為未成年人,原由被告徐 正富行使、負擔對其之權利義務;嗣被告徐正富死亡後,改 由其母即阮竹莉行使、負擔對其之權利義務,有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48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 102 年度司家調字第481 號卷宗核閱屬實。從而自應由徐詠 詳以阮竹莉為法定代理人,而為被告徐正富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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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