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364號
PTDM,109,訴,364,2020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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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原正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2587、4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原正於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屏東縣○○鄉○○路○段○○○巷○號;如未能具保,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均坦承犯行,且本案業經言詞辯論終結 ,應無勾串證人或滅證之虞;因被告父親年邁,希望可以出 所照顧父親,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林原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5 月12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 被告曾因逃避刑事追訴,而有多次通緝紀錄,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係法定本刑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所定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 必要,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另自109 年8 月12日起延長 羈押2 月在案。
三、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當事人之意見,本院考量被告前 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然本案業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 ,被告所涉罪嫌之相關事證已調查完畢,復參酌被告涉案情 節、逃亡可能性、自述家庭及經濟狀況等因素,認被告若能 提出相當金額之保證金,當已足對其形成拘束力,保全本案 日後之審判、執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審酌被告之年 齡、資力及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10萬 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屏東縣○○鄉○○ 路0 段000 巷0 號。又被告如未能具保,則前述具保造成之 拘束性即不存在,為確保將來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自應 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如未能具保,應自109 年10月12日起 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 第5 項、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220 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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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