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14號
NTDV,109,亡,14,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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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邱祈滄  失蹤前籍設南投縣○○鎮○○街00號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邱祈滄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邱祈滄(男,民國三十年四月十一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南投縣○○鎮○ ○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邱祈滄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 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邱祈滄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 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 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 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 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 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 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 示催告應公告之,並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 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 六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 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 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祈滄(男,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於南投縣○○鎮 ○○里0鄰○○街00號),其於97年11月25日列案失蹤後, 迄今已逾7年仍未尋獲,在親屬關係中,其父母均非我國籍 人士,亦無兄弟姊妹,且近7年無入出境、全民健保紀錄、 財產申報及安置社會機構或領有政府相關福利補助或社會救 助津貼等資料,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之裁定並為公 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南投縣草屯鎮戶 政事務所108年11月13日草戶字第1080002691號函、相對人 系統表、臺灣省臺中市、臺中縣、臺北縣戶籍登記簿、登記



類別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證副本、 簡歷表、高雄市政府戶籍登記簿、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浮籤 記事資料專用頁、臺灣省南投縣戶籍登記簿、戶籍資料、南 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網路列印資料 、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草戶字第0970003031號函、通報 協尋名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97年11月26日投草警 戶字第0970020625號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全民健 保資料、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108年7月26日草戶字第10 80001764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8年7月30日移署資字第1080 087831號函及所附入出境資料查詢名冊、內政部移民署線上 應用服務系統網路列印資料、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108 年8月8日草戶字第1080001889號函、南投縣政府108年8月20 日府社福字第1080 190491號函、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1 08年8月21日草戶字第1080001992號函、南投縣政府108年10 月16日府民業字第1080234638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8 年8月23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80143431號函、新北市政府殯 葬管理處108年8月26日新北殯館字第1084537619號函、桃園 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0 8年8月27日桃市殯字第1080003941號 函、桃園市平鎮區公所108年8月26日桃市平民字第10800340 86號函、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08年8月26日桃市楊民字第1080 030780號函、桃園市蘆竹區公所108年8月29日桃市蘆民字第 1080032895號函、桃園市龜山區108年8月28日桃市龜民字第 1080031758號函、桃園市龍潭區公所108年8月27日桃市龍民 字第1080028570號函、桃園市大溪區公所108年8月27日桃市 溪民字第1080023899號函、桃園市觀音區公所108年8月26日 桃市觀民字第1080021495號函、桃園市復興區公所108年9月 17日復區民政字第1080022847號函、新竹市政府108年9月2 日府民禮字第1080134618號函、苗栗縣政府108年10月7日府 民生字第1080194245號函、臺中市政府108年8月26日中市分 處字第1080201256號函、嘉義市殯葬管理所108年8月28日嘉 市殯服字第1080051271號函、嘉義縣太保市公所108年8月29 日嘉太市殯字第1080012989號函、嘉義縣朴子市公所108年9 月4日朴市殯字第1080014531號函、嘉義縣中埔鄉公所電子 郵件回覆資料、嘉義縣竹崎鄉公所108年9月5日嘉竹鄉民字 第1080013416號函、嘉義縣番路鄉公所108年9月2日嘉番鄉 民字第1080010365號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8年8月26日高 市殯處武字第10804729700號函、屏東縣屏東市公所108年9 月3日屏市民字第10833504100號函、宜蘭縣政府108年10月3 日府民禮字第1080164853號函、澎湖縣108年8月29日府民殯 字第1080053054號函、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親屬、鄰里



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等件為證。
四、又相對人查無勞保資料,健保則投保於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另查無入出境、前案及在監在押等紀錄,亦無申辦電話使用 之紀錄,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及 健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 業查詢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簡列表 、電信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函請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派員訪查結果,居住於相對人失 蹤前之戶籍地已54年之住戶謝如輝表示,相對人為其姊夫之 朋友,伊只在40年前左右有見過相對人,伊跟相對人沒有任 何關係等語;另租屋於南投縣○○鎮○○街00號之住戶白耕 華亦表示其租住於該處已40年左右,伊不認識相對人,跟相 對人亦沒有任何關係等語,有該局109年9月21日投草警戶字 第1090019231號函及該函檢附之草屯派出所訪查單、失蹤人 口系統資料報表附卷可佐。綜上事證,堪認相對人確已離去 其住所且未與任何家人至親聯絡,其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已 逾7年,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自無 不當,應予准許,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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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