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國簡字,108年度,7號
KSEV,108,雄國簡,7,20200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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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國簡字第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

      中華民國臺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羅佩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各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8 年度雄國簡字第7 號裁定提起 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抗告費各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 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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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