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9年度,692號
FYEV,109,豐補,692,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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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692號
原   告 陳錦榮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宗育發支付命令(10
9年度司促字第248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82,000元,應徵裁判費4,1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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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