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瑋仁
選任辯護人 何曜男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9107
、10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瑋仁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3款加重 詐欺罪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 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侯弘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