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2267號
TPHM,109,上訴,2267,2020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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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書豪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9年8月11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書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 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 第37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 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84條前 段亦分別有所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許書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267號判決 在案。其中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第1款之罪,經本院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聲明僅就其中一部上 訴,依法視為全部上訴。而因其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 ,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被告就此部分猶提起上訴,於法未 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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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