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更二字,107年度,10號
TPHM,107,金上重更二,10,2020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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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翊存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呂朝章律師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孟志斌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209號、95年度
偵字第3987、5984、11112號、96年度偵字第4213號),提起上訴
,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處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三㈠、四㈠、五、六、七㈠、八、九「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欄所載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三㈡、四㈡、七㈡「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欄所載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8樓之1 ,原名陞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 ,英文簡稱為ABIT,以下以陞技公司稱之)於民國78年9月2 5日成立,主要經營業務為微電腦主機板、介面卡及電腦零 組件之設計、製造、加工及買賣,惟嗣後陸續將桃園龜山廠 內主機板生產機器設備,全數移往大陸地區蘇州Rolly Tech onology(Suzhou)Co.,Ltd.(下稱蘇州羅禮廠),迄91年



底,國內已無任何生產線,僅從事品牌經營及集團管理業務 。陞技公司成立後陸續辦理多次現金增資及盈餘轉增資,嗣 經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93年7月1日改 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 審查通過,股票自89年6月22日起,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上市交易買賣,係證券交易法上之 發行人。
二、陞技公司自90年間起,將公司經營業務擴展為品牌管理及研 發、主機板製造、電子零組件通路、電子IC設計業務等4大 區塊,並將主機板生產線移往大陸,臺北總公司轉型從事品 牌經營及集團管理、籌募資金等業務,陞技公司主要營業內 容及轉投資架構圖(各公司架構關係、資本額及轉投資持股 比例詳如附圖一),詳述如下:
㈠品牌經營及研發業務:陞技公司將桃園龜山廠的主機板製造 機具、業務移往大陸地區後,國內總公司轉型為控股公司模 式,負責從事「ABIT」品牌經營及集團管理、高階主機板研 發設計業務,並負責提供資金協助海外各事業群之業務運作 。
 ㈡主機板製造業務:陞技公司於海外之開曼群島成立(Cayman )ABIT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公司後,再轉投資 (Cayman)Rolly Techonology Holdings Limited(下稱Ro lly公司),嗣後再以該公司赴大陸投資設立蘇州羅禮廠生 產主機板。自90年起,蘇州羅禮廠接收陞技公司桃園龜山廠 內之主機板生產機器設備及人員,成為陞技公司製造主機板 之基地。
 ㈢電子零組件通路業務:陞技公司於透過百分之百持股之英屬 維京群島子公司(BVI)Treasure World Holdings Inc.( 下稱Treasure World公司)轉投資成立(Cayman)Timerwe ll Techonology Holdings Limited(騰蒙國際控股有限公 司,簡稱TTHL公司,嗣於94年初更名為Avixe Techonology Holdings Limited,中文名改為弘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簡 稱ATHL,以下仍以TTHL公司稱之)總管其事。嗣經董事會同 意陸續增加投資金額,迄93年底,投資金額已達美金2億291 萬6000元,陞技公司間接持股比例達98.50%。TTHL公司主要 經營業務為投資業,其財務報告之盈虧,陞技公司應以權益 法認列(嗣於93年、94年度陞技公司編製財務報表時,陞技 公司以TTHL公司海外轉投資虧損為由,分別認列新臺幣【以 下為特別註明幣別者均同】44億3831萬元及64億9959萬元, 合計高達109億3799萬元之稅後損失)。TTHL公司登記營運 處所為香港新界葵涌黎木道79號亞洲貿易中心30樓5-22室,



倉庫則位於隔鄰之香港新界葵涌黎木道73-77號海暉中心190 1-02室,該營業處所亦係其他轉投資公司之總管理處。TTHL 公司設有3名董事:乙○○(原名盧燕暉,英文名Remond LuLu Yi Tsue)、甲○○(英文名Vincent Meng,自92年6月27 日起亦擔任陞技公司董事,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及徐紹澧(所涉違反證券交 易法等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惟實際業務均由甲○○ 兼任總經理負責處理;TTHL公司另設有執行副總經理孟志達 (英文名Norman Meng,與甲○○係兄弟),其與Martin Kin gstom(英國籍)負責銷售業務,財務經理陳燕蓮(英文名B onnie Chan,香港籍)及香港籍員工Evan Chow(中文名不 詳)負責財務會計,陳怡沁(英文名Candy Chan)則係資深 經理兼總經理甲○○之秘書。
㈣IC設計業務:陞技公司原欲跨足IC設計業務,遂於93年底轉 投資成立宏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惟嗣後因從事虛偽交易受 調查,債權銀行介入監管公司資金,致該項轉投資未能如願 繼續發展。
三、乙○○自89年5月6日起擔任陞技公司負責人,並自94年8月間 起兼任總經理及財務主管,另兼任威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威唐公司)、騰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蒙公 司)之負責人;張品妍(原名張訓華,英文名Jennie Chang ,所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於 87年進入陞技公司任職,89年轉任至威唐公司擔任協理,91 年3月間調回陞技公司,91年4月26日至92年5月14日間,擔 任陞技公司財務部協理,為陞技公司財務主管,負責編製財 務報告,於92年5月15日至93年3月15日間,改任總經理特別 助理;曾德翰(英文名Vincent Tseng,所犯違反證券交易 法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自92年5月15日起,擔 任陞技公司副總經理,並自同年7月1日起,正式任陞技公司 之財務長,接任張品妍成為陞技公司之財務主管;郭秀妍( 英文名Ann Kuo,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法院判決 無罪確定)自81年起至92年間,進入陞技公司擔任乙○○私人 助理,依乙○○指示協助李保良執行乙○○交辦事項;李保良( 英文名Joash Lee、Lee Pao Liang,所犯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係乙○○國中同學,原在威唐公司 擔任董事長乙○○特助,嗣於94年1月,改至陞技公司繼續擔 任董事長乙○○特助,負責協助乙○○進行私人資金進出、調度 、消費帳冊登載及保管相關紙上公司印章、設立登記資料, 均係受陞技公司之委任或僱用,為陞技公司處理事務之人, 乙○○、曾德翰、張品妍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曾德翰、張品妍亦為從事資金收支、調度業務之人。李中琳 (英文名David Lee、Lee Chong Lin,所犯違反證券交易法 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則係乙○○小學同學,後受 乙○○所託,以每月5萬元代價,掛名擔任Daring Win Develo pments Ltd.(下稱Daring Win公司)、Effective Scores Ltd.(下稱E-S公司)、Topwise Enterprise Ltd.(Topwis e公司)等數家紙上公司之負責人。
四、乙○○擔任陞技公司董事長,對於陞技公司之經營或財務擁有 決策權,本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為公司及 股東謀取最大利益,不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為違背職 務之行為,亦不得藉由形式上合法,實質上不法或不正當之 手段,使公司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損害公司利 益,甚至從中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竟因陞技公 司於91年間業績大幅衰退(陞技公司將生產線全數移往蘇州 羅禮廠後,因產銷機制及原物料轉廠搭配失調,且製造之部 分主機板,因材料不良發生電容器漏液、爆裂等嚴重瑕疵, 銷售額銳減;另子公司美國陞技電腦公司(Abit Computer 【U.S.A.】Corporation客戶端倒閉,貨款無法回收而發生 虧損,致陞技公司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僅為64億2667萬元, 稅前淨損達10億8580萬8000元,業績大幅衰退),為免陞技 公司因營業狀況不佳導致信用受損、資金調度困難及投資人 喪失信心,在TTHL公司甲○○之提議下,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利益,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背信及侵占之犯意聯絡 ,決意以陞技公司為交易主體,從事預先安排之虛偽循環交 易模式,製作假帳提高陞技公司銷貨業績、虛增營業數額及 盈餘。適Kobian公司(該公司在臺灣另設有分公司即新加坡 商元意有限公司)當時欲在新加坡及印度進行股票掛牌上市 買賣,亦需衝高公司帳面業績,以達當地主管機關要求之上 市標準,便由甲○○與同具犯意聯絡之Kobian公司總裁Rajesh Bothra協議,先於91年11月、12月間,在香港各以資本額 港幣2元成立紙上公司(該等公司均未實際營業,各項業務 僅由甲○○指定TTHL公司人員處理)即Top Rise Technology Ltd.(中文名「衡昇科技有限公司」,下稱Top Rise公司) 及Sky Glory Technology Ltd.(中文名「天毅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Sky Glory公司),並安排Top Rise公司為虛偽 循環交易之進貨端公司,Sky Glory公司則為銷貨端公司。 嗣甲○○、乙○○等人安排陞技公司接續自92年1月10日起與Top Rise公司、Sky Glory公司進行小規模虛偽循環交易(詳細 交易方式如事實欄五㈠至㈦所載)月餘,見未遭主管機關及會 計師察覺,為進一步擴大虛增業績,接續與Rajesh Bothra



各以資本額港幣2元在香港註冊成立紙上公司Power Winner Ltd.(中文名「凱能有限公司」,下稱Power Winner公司) 、Profit In Ltd.(中文名「得潤有限公司」,下稱Profit In公司)、World Port Technology Ltd.(中文名「寰港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World Port公司)及Global Faith T echnology Ltd.(中文名「寰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Glob al Faith公司)等公司,與Top Rise公司同樣安排為陞技公 司之進貨端人頭公司;並另成立Highpoint Technology Ltd .(中文名「駿昇科技有限公司」,下稱Highpoint公司)、 New Great Trading Ltd.(中文名「新浩貿易有限公司」, 下稱New Great公司)、Sunfine Techonology Ltd.(中文 名「日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Sunfine公司)、Smart Wea lth InternationalTrading Ltd.(中文名「寶駿國際貿易 有限公司」,下稱Smart Wealth公司)、 Well City Techn ology Ltd.(中文名「卓城科技有限公司」,下稱Well Cit y公司)及Fastlink Technology Ltd.(中文名「萬捷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Fastlink公司)等公司,與Sky Glory公 司同樣安排為陞技公司之銷貨端人頭公司,俾以擴大虛偽循 環交易規模。惟於前述各人頭公司正式進行預設之虛偽交易 前,乙○○、甲○○等人為避免主管機關及會計師對前述Top Ri se、Sky Glory等紙上公司之設立及相互關係產生懷疑,遂 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1年12 月間至93年8月間,由甲○○於香港先後就各紙上公司製作不 實之公司基本資料及徵信報告,其上記載:「Top Rise公司 之聯絡人為Joe、係知名大廠免評鑑」、「Sky Glory公司係 西元成立、實收資本額美金100萬元、年營業額美金1200萬 元、負責人為Ms.Sally Chan」、「Power Winner係西元200 3年成立、聯絡人Ms.Kowk、員工8人、客戶指定免評鑑」、 「Profit In係西元成立、實收資本額美金100萬元、年營業 額美金450萬元、聯絡人Vicky、員工8人、客戶指定免評鑑 」、「Highpoint係實收資本額美金150萬元、年營業額美金 1400萬元、負責人Mr.Yue、員工8人」、「New Great係西元 2001年3月成立、實收資本額美金50萬元、年營業額美金3億 5000萬元、負責人Annie、員工18人、主要供應商微星、國 巨、鴻海」、「Sunfine係西元2001年5月成立、實收資本額 美金60萬元、年營業額美金2億2000萬元、負責人Joyce、員 工23人、主要供應商精英、環電、微星」、「Smart Wealth 係實收資本額美金30萬元、年營業額美金1億5100萬元、負 責人Jason Wong、員工21人、中南美洲資訊大廠Centel位於 亞洲之採購商」、「Well City係實收資本額美金55萬元、



年營業額美金2億9800萬元、負責人Michael Chang、員工33 人、中南美洲資訊大廠Itantec位於亞洲之採購商」、「Fas tlink係實收資本額美金80萬元、年營業額美金2億4200萬元 、負責人Miran Lau、員工28人、法國主要S/I廠在亞洲區的 重要採購中心」云云等不實內容,並將該等不實文件經由電 子郵件及傳真寄送予經乙○○指示全力配合甲○○方面從事虛偽 循環交易,與乙○○、甲○○等人亦有犯意聯絡之財務主管張品 妍(至92年5月14日離開財務主管為止)及自92年5月15日起 接任之曾德翰等人,由張品妍或曾德翰轉交予不知情之高又 明及江彥慧,由彼等先後於92年1月2日、1月6日、3月3日、 3月17日、7月16日、8月4日、8月9日、8月20日、9月18日, 據以填製內容不實之Top Rise、Power Winner、Profit In 等公司之廠商資料卡,及Sky Glory、Highpoint、New Grea t、Sunfine、Smart Wealth、Well City、Fastlink等公司 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額度申請表等客戶基本資料表之業 務上不實文書,並予以建檔(此行為與陞技公司92年1月1日 內控稽核管理辦法「第一章銷售及收款循環」、「第二章採 購及付款循環」對往來廠商應覈實調查徵信後建檔之規定有 所違背)。至Power Winner等紙上公司因資料過於龐雜,實 際設立資料均由不知情之林家榆(起訴書誤載為郭秀妍)以 電磁紀錄存載於其使用之電腦硬碟內,以備內部查核使用。 乙○○、張品妍並在同前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的概括犯意 下,因乙○○曾未經董事會同意,指示張品妍於91年12月27日 ,逕將陞技公司所有之美金2500萬元,存入荷蘭合作銀行香 港分行(Rabobank International,Hong Kong Branch) 承作美金定期存款(約定存款期間2年3個月、利率LIBOR+0. 375%),嗣經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查帳人員查核陞技公司 91年度年報時發現上開情事,要求陞技公司提出說明。乙○○ 為求掩飾,要求張品妍由不知情之財務部人員製作不實之91 年12月23日(起訴書誤載為91年12月27日)董事會會議紀錄 ,其上記載「參加人:乙○○、朱茂雄林文忠」、「鑑於近 期存款利率大幅滑落,本公司基於提高資金運用效益,擬於 荷蘭合作銀行香港分行承作美金定期存款,金額為美金0000 0000元」等不實事項後,持之交予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人 員附入查帳工作底稿中以為行使,致簽證會計師陳嘉修未能 查知前揭資金不當使用情事(前揭美金2500萬元款項,於92 年7月已解約回存陞技公司)。
五、
 ㈠前述乙○○在甲○○建議下,與甲○○、Rajesh Bothra共同決意進 行電子零件之虛偽循環交易,製作假帳提高陞技公司銷貨業



績、虛增營業數額及盈餘後,乙○○與甲○○、Rajesh Bothra 乃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使公司為不利益且不合 營業常規之交易,損害公司利益之犯意聯絡,由乙○○於91年 12月間,指示財務主管張品妍,以財務部門為主導,全力配 合香港TTHL公司甲○○方面,與安排好之進、銷貨端對象,進 行電子零件之虛偽交易,而時任陞技公司財務協理之張品妍 ,乃陞技公司經理人,亦應對於陞技公司之財務事項擁有決 策權,本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為公司謀取 最大利益,不得藉由形式上合法,實質上不法或不正當之手 段,使公司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損害公司利益 ,卻與乙○○、甲○○等人達成同前之犯意聯絡,並隨於91年12 月底,承乙○○指示,與時任陞技公司總經理之林文忠(起訴 書誤載為93年7月1日始接任總經理之徐紹澧)共同召集不知 情之陞技公司採購部經理袁鴻禎、業務支援課管理師江彥慧 等人開會協調分工事宜,會中決定由江彥慧負責銷貨業務, 袁鴻禎則指派不知情之陞技公司採購部專員高又明負責進貨 業務。
 ㈡惟張品妍於92年初開始實行前述循環虛偽交易後,自覺已涉 違法不妥,於92年3、4月間,向乙○○請辭財務協理之職,經 乙○○同意後,另覓得曾在外商銀行服務、具財務專長之曾德 翰,告以將借重曾德翰之財務專長,為陞技公司發行「海外 可轉換公司債」(ECB)籌資,曾德翰同意進入陞技公司服 務後,先自92年5月15日起,擔任陞技公司副總經理,並為 董事長乙○○之特別助理,與前任財務主管張品妍進行交接, 期間乙○○、張品妍均曾告知曾德翰須財務部門全力配合TTHL 公司甲○○方面從事前述之虛偽循環交易,以提高陞技公司銷 貨業績、虛增營業數額及盈餘,曾德翰得悉後亦與乙○○、張 品妍、甲○○等人達成同前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 之犯意聯絡,自92年5月15日開始,即逐漸交接張品妍前所 從事之虛偽循環交易居間聯繫主導業務,而張品妍雖於曾德 翰自同年7月1日正式上任財務長後,即已離開財務部門,改 任總經理特別助理,然因曾德翰常以財務部門其他業務繁忙 為由,要求張品妍協助處理上開虛偽循環交易之聯繫業務, 張品妍遂仍接續協助曾德翰實行該等虛偽循環交易事務,直 至93年3月15日因不願繼續參與其事,自陞技公司離職,而 終止其所參與虛偽循環交易之犯行;曾德翰則接續參與上開 業務。
 ㈢乙○○等人安排陞技公司與前揭Top Rise公司、Power Winner 公司、Profit In公司、Global Faith公司等進貨端紙上公 司及Sky Glory公司、Highpoint公司、New Great公司、Sun



fine公司、Smart Wealth公司、Well City公司及Fastlink 公司等銷貨端紙上公司進行虛偽循環交易之標的,大部分為 CPU、Chipset、Dram及PCB等電腦零組件,且渠等為迅速虛 增陞技公司營業額,於報關貨品辦理進出口程序時,刻意高 報AMD761、ICS93857、ICS94225、AC、HIP6004.A/BCB/21PI N及VT6202/A5/128PIN等型號貨物單價自數倍至十數倍不等 ,並由甲○○製作「進、銷貨規劃明細表」,規劃進、銷貨之 公司、日期、品名、數量及單價,簽名後自行或透過陳怡沁 傳真予陞技公司張品妍(至自財務主管離職為止)及自起接 任財務主管之曾德翰,張品妍、曾德翰則自行或經由不知情 之助理蔡曉芃,分別交予高又明或93年6月起繼任之採購部 助理許怡雯繼任及江彥慧,由高又明及不知情之許怡雯依規 劃明細表製作訂單向Top Rise等進貨端紙上公司辦理進貨手 續,並於同日或數日後,再由江彥慧依規劃明細表將該批貨 物銷售予Sky Glory等銷貨端紙上公司。而乙○○、甲○○明知 該等交易係虛增業績,然為規避主管機關及會計師查核,原 要求所有貨物均需形式上報關進、出口作業,其作業模式為 :
 ⒈高又明或許怡雯依乙○○、甲○○等人指示製作訂單傳真至香港 ;
 ⒉甲○○指示TTHL公司員工陳怡沁李玉麗及Jessica(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以進貨端紙上公司名義(如Top Rise公司等) ,委託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宏公司)香 港分公司飛裕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Deltamax Freight S ervice【HK】Ltd.,下稱飛裕公司)至TTHL公司倉庫提貨報 關出境,並以空運方式送抵臺灣,由星達航空貨運代理有限 公司(下稱星達公司)報關入境。
 ⒊由不知情之陞技公司行政服務部課員陳長忠負責取貨後點收 入庫,由不知情之業務支援課助理許佩雯負責於電腦系統上 確認並製作收料驗收單。
 ⒋同日或數日後,不知情之江彥慧再依甲○○之規劃,以銷貨端 紙上公司名義(如New Great公司、Highpoint公司等),製 作Proforma Invoice(預估發票)傳真予陳怡沁及「訂單/ 訂單通知單」逐級呈核;
 ⒌繼而通知凱宏公司,將進貨端人頭公司(Top Rise公司等) 進口之貨物,原封辦理報關出口;
 ⒍且於電腦系統上扣料並製作出貨單,同時製作Invoice(商業 發票)、Packing List(包裝單)及Shipping Advice(出 貨通知)傳真予陳怡沁
 ⒎貨物由凱宏公司運抵香港,由飛裕公司報關入境後,送回TTH



L公司倉庫,以此方式循環進出貨物。
 ㈣此外,乙○○、甲○○等人為節省循環進出貨物之報關、運送成 本,有部分虛增業績改採所謂三角貿易形式完成,其模式係 :
 ⒈由不知情之高又明或許怡雯依指示,墊高單價製作訂單傳真 至香港;
 ⒉甲○○指示陳怡沁以進貨端Top Rise等人頭公司名義,製作Del ivery Note(送達通知)傳真予江彥慧,作為貨物已在境外 交付予銷貨端人頭公司(Sky Glory等及紙上公司Prime Tec h)之證明。
 ⒊江彥慧收到Delivery Note後,先通知許佩雯於電腦系統上「 收料」並製作收料驗收單,再自行於電腦系統上「扣料」並 製作出貨單,以形式上完成貨物入、出庫程序; ⒋另一方面又依甲○○規劃,分別以銷貨端人頭公司之名義(前 揭Sky Glory公司等),製作Proforma Invoice(預估發票 )傳真予陳怡沁及「訂單/訂單通知單」逐級呈核,以形式 上完成銷貨程序。
 ㈤陞技公司完成前揭虛偽之進貨交易後(形式上有應付貨款之 義務,故以下述方式製造付款紀錄):
  張品妍及繼任財務主管之曾德翰即依乙○○或甲○○指示,要求 不知情之財務經理辜素梅(英文名Melisa)、出納羅彩玲( 英文名Mary)、詹佩瑜及王慧如等以「見貨即付」方式,自 陞技公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敦化分行、內湖分行、土地銀行 信義分行、華僑商業銀行松山分行、農民銀行信義分行、交 通銀行敦化分行、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彰化商業銀行南 港分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南分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儲蓄部、營 業部、寶清分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西湖分行、中華商業銀 行南京東路分行、遠東商業銀行營業部、慶豐商業銀行中和 分行、誠泰商業銀行長安分行、華信商業銀行、香港匯豐銀 行臺北分行、比利時銀行臺北分行及日本富通銀行臺北銀行 等外匯帳戶,支付貨款至Top Rise公司設於香港匯豐銀行帳 號0000000000號帳戶、Power Winner公司設於香港恆生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Profit In公司設於香港恆生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World Port公司及Global Fa ith公司設於香港匯豐銀行等帳戶。
㈥陞技公司完成前揭虛偽銷貨交易後(表面上應收款,所以製 造收款紀錄):
  甲○○及乙○○即安排由該等銷貨端之紙上公司以「貨到30天至 90天後付款」之方式,支付陞技公司貨款,俾利陳怡沁及孟



志達依乙○○、甲○○指示,從中調度該等帳戶內資金使用,待 應付陞技公司貨款屆期,乙○○依甲○○之規劃,將資金匯入Sk y Glory公司設於香港恆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Highp oint公司設於香港匯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New Great 公司設於香港匯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Sunfine公司設 於香港匯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Smart Wealth公司、We ll City公司及Fastlink公司設於香港匯豐銀行等帳戶中, 再指示陳怡沁及孟志達自該等帳戶中,將貨款匯歸至前揭陞 技公司數十個外匯帳戶。
㈦93年10月中旬,因外界質疑陞技公司與Kobian公司間180億元 交易之真實性,證券主管機關亦開始介入調查此事,乙○○惟 恐不法犯行遭揭發,致使陞技公司之財務調度為債權銀行團 派員監管,無法再作為私人資金調度來源,即趁債權銀行團 於指派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監管該公司財務前,再以三角 貿易、支出購貨款名義,分別匯付美金373萬3593元、美金1 84萬6573元、美金1951萬4680元、美金5804萬9175元、美金 5305萬322元、美金575萬1939元及美金2904萬8322元,總金 額美金1億7099萬4604元至Global Faith、Profit In、Top Rise、Winfield、Universal Resources、Power Winner、W orld Port等7家公司設於香港匯豐銀行帳戶內。至於陞技公 司前述鉅額購得之貨物,乙○○等人則另行偽造陞技公司銷貨 予Prime Tech等公司名義,再以3個月應收帳款方式,隱藏 乙○○等利用不合營業常規交易匯用前揭陞技公司資金之事實 。俟該等應收帳款於94年初陸續到期後,乙○○再繼續挪用其 他資金歸還予陞技公司,藉以沖銷應收帳款。
㈧乙○○並趁陞技公司因虛偽循環交易支付貨款至Top Rise公司 設於香港匯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機會,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公司資產之犯意,接續指示香港TT HL公司陳怡沁及孟志達,私下將Top Rise公司設於前揭香港 匯豐銀行帳戶內部分款項,匯至乙○○設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西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由其掌控之配偶韓 雅涵設於聯邦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保良設於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西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李保良設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西湖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及李中琳設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西湖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乙○○因而自上開不合營業常規 交易中,接續侵占公司資產共計美金269萬9823.91元,供己 花用,詳如下述:
 ⒈92年2月27日,匯款美金29萬9980.74元至李中琳前揭設於上 海商業儲蓄銀行西湖分行帳戶後,乙○○旋於同日指示李保良



將同額款項匯至其自身前揭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西湖分行帳戶 。
 ⒉92年3月3日,匯款美金29萬9980.74元至韓雅涵前揭聯邦商業 銀行內湖分行帳戶。
 ⒊92年4月28日,匯款美金35萬元至乙○○前揭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西湖分行帳戶,乙○○旋於翌(29)日再指示李保良將其中11 4萬682元匯至乙○○設於第一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帳號000000 00000號帳戶;其中1021萬7724元匯至韓雅涵前揭聯邦商業 銀行內湖分行帳戶;另7萬7836元匯至乙○○設於華南商業銀 行中崙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⒋92年4月28日,匯款美金35萬元至韓雅涵前揭聯邦商業銀行內 湖分行帳戶。
 ⒌92年4月28日,匯款美金29萬9994.29元至李保良前揭臺北國 際商業銀行西湖分行帳戶,乙○○旋於翌(29)日指示李保良 將同額款項匯至韓雅涵前揭設於聯邦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帳戶 。
 ⒍93年11月26日,匯款美金39萬9954.38元至乙○○前揭上海商業 儲蓄銀行西湖分行帳戶後,乙○○於同年11月30日指示李保良 將前揭款項併同帳戶內餘款,分別匯款2000萬元至交通銀行 敦化分行,用以清償其以陞技公司股票質押之借款;3501萬 6781元匯至華南銀行中崙分行,用以清償其以陞技公司股票 質押之借款;1000萬元匯至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松南分行,用 以清償其以陞技公司股票質押之借款;1500萬元匯至乙○○設 於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儲蓄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50 萬元匯至韓雅涵設於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
 ⒎93年11月26日,匯款美金39萬9954.38元至韓雅涵前揭聯邦商 業銀行內湖分行帳戶後,乙○○於同年12月1日指示李保良將 前揭款項併同帳戶內餘款,匯款2000萬元至韓雅涵設於美國 花旗銀行臺北分行0000000000號帳戶。 ⒏93年11月26日,匯款美金29萬9959.38元至李保良前揭設於上 海商業儲蓄銀行西湖分行帳戶。
㈨乙○○、張品妍(至92年5月15日止)、曾德翰(自92年7月1日 接任財務長起)於92年間,均明知Top Rise、Power Winner 、Profit In、World Port、Global Faith、Sky Glory、Hi ghpoint、New Great、Sunfine、Smart Wealth、Well City 及Fastlink等公司各項業務均由香港TTHL公司甲○○、陳怡沁 等人處理,而該等公司與陞技公司間之零件交易俱屬不實, 貨物均未實際存在或所有權未實質移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不得認列其進、銷貨金額,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帳冊及申報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令不知情之陞技公司會 計人員連續將前揭虛偽循環交易產生之進貨金額、銷貨金額 等不實內容,填載於會計傳票及登入會計帳冊,並將92年度 虛偽循環交易產生之進貨金額共計美金997萬5109元、銷貨 金額共計美金1063萬8551元等不實內容記載於季報、半年報 及年報等財務報告,並對陞技公司前後任簽證查核會計師馬 國柱、陳嘉修、李佩璽及吳昭德刻意隱瞞前開虛偽交易事實 ,致該等會計師連續在92年第1季季報、半年報、第3季季報 、年報上,簽註無保留意見,嗣經乙○○及不知情之監察人李 存修、張逸民及陳松棟簽署承認,張品妍則於92年第1季季 報上簽署承認,曾德翰於92年半年報、第3季季報、年報上 簽署承認後,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並 公告予投資大眾。嗣乙○○、曾德翰就93年度第1季季報、半 年報及第3季季報部分,亦承前概括犯意,連續以上述程序 提出於主管機關,並公告予投資大眾。至93年10月間,證交 所發現前揭虛偽循環交易對象集中於Top Rise等紙上公司顯 有可疑,曾要求陞技公司提出說明;陞技公司「獨立監察人 」李存修及會計師傅文芳於93年12月2日事先通知陞技公司 ,表明欲赴香港查證前開交易情形時,乙○○指示甲○○安排李 存修、傅文芳等人赴香港行程,並由TTHL公司員工Martin  Kingstone及孟志達自稱Top Rise公司人員出面接待,李存 修、傅文芳認定Martin Kingstone及孟志達確係Top Rise 公司員工而進行訪談並完成所謂查核報告;繼任會計師陳榮 華及姜言馨對於陞技公司93年度年報登載之虛增進貨金額美 金2263萬8609元、銷貨金額美金2154萬768元,亦於94年4月 30日簽註保留意見,詎料乙○○、曾德翰等人仍執意於94年5 月3日將該財務報告提出於主管機關,並於94年6月30日年度 股東會上,提案通過該財務報告承認案。綜計乙○○、甲○○、 曾德翰等自92至93年間,以前揭虛偽循環交易方式,合計於 財務報告上虛增進貨金額達326億1371萬8000元、銷貨金額 達321億7931萬9000元,使歷次財務報告嚴重失真,無法呈 現陞技公司真實財務狀況,嚴重影響投資大眾判斷,且因安 排前揭假交易致陞技公司負擔巨額報關及運送費用,足生損 害於陞技公司記帳之正確性及陞技公司股東、主管機關對陞 技公司業務之管理。
六、乙○○擔任陞技公司董事長,對於陞技公司之經營或財務擁有 決策權,本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為公司及 股東謀取最大利益,不得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為違 背任務之行為,不得藉由形式上合法,實質上不法或不正當 之手段,使公司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損害公司



利益,甚或於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之行為中 ,意圖為自己之利益, 從中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 害,卻基於使陞技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且不利益交易,致生 損害於陞技公司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行為: ㈠膨脹原設定併購標的之E-S公司之價值,使陞技(子)公司TT HL公司出高價購併,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
 ⒈90年7月間,乙○○、甲○○等人見陞技公司新加坡經銷商Beam T echnology(下稱Beam公司)公司營業狀況欠佳,乙○○及甲○ ○遂指示不知情之陞技公司法務長楊建源(原名楊建元), 以TTHL公司名義致函Beam公司負責人Koh Raymond,表達併 購該公司(包括購買該公司2處不動產:No.12 Kaki Bukit  Crescent,Singapore;No.1Rochor Canal Road#04-15, Sim Lim Sguare,Singapore、人員、通路和「Beam」品牌等 )之意願。經雙方多次協商,於90年12月間,乙○○與甲○○與 Koh Raymond洽定交易價款為美金330萬元,乙○○隨即設立紙 上公司即E-S公司(以乙○○之配偶韓雅涵為全部股權【1股】 所有人),作為併購Beam公司資產交易主體,並由楊建源依 乙○○、甲○○告知之交易條件(無實際交易價格),於90年12 月12日撰擬空白合約草稿供乙○○與對方簽約使用,楊建源復 依乙○○指示,前往新加坡JUDY LOKE律師事務所,檢驗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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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