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824號
ULDV,109,司促,7824,2020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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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82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胡忠義(即許家蓁即許雪華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家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328
  元,及其中39,958元部分自民國94年10月19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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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