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9年度,30號
MLDM,109,原訴,30,2020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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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詩傑



選任辯護人 張智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 年度原訴字第30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周詩傑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8 月4 日以109 年度原訴字第3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 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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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