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翁啟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42號公示催 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71ND-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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