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865號
TPDV,109,重訴,865,2020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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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65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 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80萬3,5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 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原告迄未繳 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揆諸首揭規定,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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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