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11號
原 告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啓勝
被 告 麥高諒
上列原告因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 萬5,80
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2,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萬1,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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